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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认了就能早点出去」时该怎么办|自白与在留资格的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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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认了就能早点出去」时该怎么办|自白与在留资格的双重风险

被告知「认了就能早点出去」时该怎么办|自白与在留资格的双重风险

2026/08/13

常有本人或家属讲述:在讯问室里被人以「认了就能早点回去、争下去只会拖长」之类的话相劝。想到工作与家人,希望早一天出去,实属人之常情。然而在外国人的毒品案件中,早日出去这一目的,与继续留在日本这一目的,未必指向同一方向。本文梳理二者在何处发生背离,以及应当如何面对讯问。

核心要点

  • 早日解除人身拘束与守住在留资格,是两个不同目的,有时甚至相互冲突。
  • 毒品案件中,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且不问刑罚轻重。
  • 供述与否是本人的权利,选择沉默不应成为受到不利对待的理由。
  • 经翻译转达的供述,其语感可能在笔录上发生变化,故宣读核对阶段的确认极为重要。
  • 曾就故意提出争执的记录,可能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

早点出去与继续留在日本,是同一个目的吗?

遗憾的是,并不总是如此。这正是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最易被误解之处。

诚然,承认事实、争点消失之后,程序有时会推进得更快。但在毒品案件中,等在前方的是有罪判决这一结论。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刑法第2编第14章之中任何一部而受有罪判决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且对刑种与刑期只字未提。罚金、免除刑罚、附缓刑判决,均属该当。即便早日获释,随后仍可能开启入管程序。

对「认了就能早点出去」这种说法,应当如何理解?

首先要冷静判断:这句话究竟承诺了什么。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的是法官,决定是否起诉的是检察官。讯问室里作出的前景说明,并不保证结果。

在此基础上要指出:一旦承认了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事后挽回的难度远超想象。笔录一经制作即作为记录留存,日后改变说法,就会被追问当初为何那样陈述。反之,若确有应当承认的事实,诚实陈述并在此基础上积累情状,有时反而有利。要点不在于认或不认,而在于顺序:先确定何为事实,再决定方针。

关于沉默权与在供述笔录上签名

是否供述,由本人选择。对不愿回答的事项不予回答,属于法律认可的权利行使,无需感到心虚。本所会在首次会见时向本人明确告知这一点。

供述笔录并非把所说的话原样记录,而是由负责讯问的一方归纳要旨后制成。宣读核对之后会要求签名;若感到内容与自己所述不符,当场即可要求修改,也可以拒绝签名。唯独应当避免的,是在未能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名。

  • 对不愿回答的事项,可以选择不回答
  • 对笔录内容感到不妥时,当场提出订正即可
  • 无须在未能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名
  • 讯问过程中在意的情形,会见时应具体告知辩护人

经由翻译的供述,会产生哪些偏差?

跨越语言的程序中,微妙的措辞极易流失。例如,「当时觉得也许是那种东西」这类带有保留的表达,可能被替换为「知道」这样的断定;「替人保管」的说明,可能被概括为「收下了」。此类偏差,足以左右日后对故意的认定,属于重大差异。

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终究是为推进程序而设置的,并非站在本人立场、连措辞选择都一同斟酌的存在。正因如此,通过辩护人一方的翻译,以母语细致确认事实关系,才具有意义。

就故意提出争执的记录,在日后程序中的意义

毒品案件中,围绕认识的争执并不少见,例如只是替人保管行李、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在刑事程序中细致主张这一点并留存记录,在日后的入管程序中同样具有意义。

在入管实务上,长期沿袭着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目前仍在持续进行一起诉讼,正面质问责任主义的思路是否也应及于作为行政处分的退去强制。该案系争中,结论不宜预先断言,谨此说明。即便如此,仍可以明确指出其实务意义:在刑事阶段就认识内容提出争执并把经过留在记录中,会成为构建第二道防线时的地基。

反之,若一心想早点出去而径行认罪,日后程序中就认识提出争执的余地便会收窄。

关于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之初直至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应对讯问的方针须随每日状况调整,故本所采用承办人不更替的体制。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使用站在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因而能够以母语确认供述语感,再据以确定方针。中文以外的语言,本所将视案情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所需的在留资格手续,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以往承办的案例

在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并多次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细致设计应对讯问的方针,对不当讯问明确提出抗议,并层层积累主张与举证,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这是一个因如何面对讯问而分出结论的例子。

此外,还有委托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经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控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案件中,本所持续进行质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在该罪认定案件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想早点出去的愿望,绝非错误。只是在作出决断之前,请先留出与辩护人一同核对事实关系的时间。方针设计得当,同时追求解除羁押与保住在留资格的道路也会打开。另需说明,本文属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上述以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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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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