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訊時被說「認了就能早點出去」|自白與在留的雙重風險
2026/08/13
在偵訊室裡被告知:認了就能早點回家,爭執只會拖久。這樣的說法,當事人與家屬都常向本所轉述。想到工作與家人,希望早一天離開羈押場所,是再自然不過的心情。然而在外國人毒品案件中,早點出去這個目標,與繼續留在日本生活這個目標,未必朝同一方向。本文整理這兩者在何處分歧,以及應如何面對偵訊。
核心要點
- 早日獲釋與守住在留資格,是兩個不同的目標,有時甚至相互衝突。
- 毒品案件中,有罪判決本身即構成入管法24條4號チ之退去強制事由,不問刑度輕重。
- 是否陳述屬當事人的權利,選擇緘默不應成為受不利對待的理由。
- 透過口譯所為的陳述,語氣與分寸可能在筆錄上走樣,故朗讀確認階段的把關十分重要。
- 在刑事階段爭執故意所留下的紀錄,可能成為後續入管程序主張的基礎。
早點出去,跟繼續住在日本,是同一個目標嗎?
很遺憾,並非始終如此。這正是外國人刑事案件中最容易被誤解之處。
誠然,承認事實而爭點消失後,程序有時會推進得比較快。但在毒品案件中,那條路的盡頭等著的是有罪判決。入管法24條4號チ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之任一者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且未觸及刑種與刑期。罰金、免除其刑,乃至於緩刑,均屬該當。就算早一步離開羈押場所,接下來仍可能由入管程序接手。
「認了就能早點出去」這句話,應該怎麼理解?
首先,必須冷靜辨明這句話究竟承諾了什麼。決定是否繼續拘束人身自由的是法官,決定是否起訴的是檢察官。偵訊現場所作的展望說明,並不保證結果。
在此前提下要說的是:一旦承認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事後回復的困難超乎想像。作成的筆錄會留在卷內,日後若改變說法,便會被追問為何當初如此陳述。反之,若確有應予承認的事實,誠實陳述之後再累積情狀,方針上有時反而有利。重點不在於認或不認,而在於先確定何者為事實,再決定方針,這個順序至關重要。
關於緘默權與在偵訊筆錄上簽名
是否陳述,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不願回答的事項保持沉默,是法律所承認的權利行使,並非心虛的表現。本所會在首次接見時,就把這一點明確告知當事人。
偵訊筆錄並非把所說的話原封不動記錄下來,而是由偵訊一方彙整要旨後製作。朗讀之後會請當事人簽名,如覺得內容與自己所述有出入,當場即可要求更正,也可以拒絕簽名。唯獨在無法理解內容的情況下簽名,是最應避免的。
- 對不願回答的事項,可以選擇不回答
- 筆錄內容若有違和感,當場即可聲請更正
- 無須在無法理解內容的情況下簽名
- 偵訊過程中在意的事情,接見時應具體告知辯護人
透過口譯的陳述,會產生哪些落差?
跨語言的程序,最容易流失細微的語氣。例如,「當時覺得也許是那樣」這種帶有保留的表達,被置換成「我知道」的斷定;「別人託我保管」的說明,被摘要成「我收下了」。這類落差,日後可能左右故意的認定,是相當重大的差異。
偵查機關安排的口譯,目的在於推進程序,並不是站在當事人立場、連用字遣詞都陪同斟酌的角色。正因如此,透過辯護人這一方的口譯,以母語仔細確認事實關係,才有其意義。
爭執故意所留下的紀錄,在後續程序中的意義
毒品案件中,關於認識的爭執並不少見,例如只是替人保管行李、並不知道裡面裝什麼。在刑事程序中細心主張此點並留下紀錄,於後續的入管程序同樣具有意義。
入管實務長期沿襲一種運作方式,認為退去強制事由之判斷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松村大介律師目前仍在進行中的訴訟,即於一件以助長非法就勞為由而遭退去強制的案件中,正面質問責任主義的思考是否亦應及於退去強制此一行政處分。本所無法預先揣度結論,也必須說明此屬繫屬中的爭點。即使如此,仍可明確指出其實務意義:在刑事階段爭執認識的內容,並將經過留存於紀錄,會成為組建第二道防線時的基礎。
反過來說,若只求早日獲釋而承認一切,日後在程序中爭執認識的空間便會變窄。
關於本所的辦案體制
在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第一時間直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面對偵訊的方針必須因應每日情勢調整,故本所採取承辦人不更換的體制。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均可使用立場上為其服務的口譯,故能一面以母語確認陳述的分寸,一面決定方針。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終結後所需的在留資格手續,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過往承辦案件
在被指為特殊詐欺取款車手而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細緻設計因應偵訊的方針,對不當偵訊明確提出抗議,並累積主張與舉證,最終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這是一件由如何面對偵訊而分出結論的案例。
另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徹底分析證據,透過被告詰問與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在一名女性遭冤抑而被控助長非法就勞罪的案件中,本所一方面持續進行質問責任主義射程的訴訟,另一方面於該罪經認定的案件中取得前所未見的在留特別許可。
想早點出去的心願,絕非錯誤。只是在下決定之前,請先撥出時間與辯護人一同確認事實關係。方針若設計得細膩,同時追求身體自由與維持在留的路,也可能就此開啟。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致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