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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询问与随身物品检查是否合法|从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视角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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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询问与随身物品检查是否合法|从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视角审视

职务询问与随身物品检查是否合法|从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视角审视

2026/08/13

在路上被叫住,被要求出示包内物品,随即查出毒品而遭逮捕;或者被人守在自家门口,又或者车辆被拦停。以这类经过被查获的当事人,常来咨询「那种做法难道也被允许吗」。侦查的起因如何形成,并非单纯的经过问题,而关系到证据可否使用这一法律问题。本文回避就个别案件的合法性作出断定性评价,仅作为一般论,说明应当从哪些视角展开检讨。

核心要点

  • 毒品案件中,被扣押之物本身即为决定性证据,因而收集过程可能成为争点。
  • 职务询问是基于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的行政活动,一般认为不得达到强制的程度。
  • 关于随身物品检查,历来从有无承诺、行为方式,以及必要性与相当性的角度讨论其界限。
  • 存在违法时是否应排除证据,须依违法的重大性与排除是否相当这一框架加以判断。
  • 关于起因的事实极易随时间淡忘,故尽早记录时间顺序颇有助益。

侦查的入口成为问题,会改变什么?

毒品案件中,被扣押之物或被采集的检材,事实上构成核心证据。因此,该物品经由何种过程落入侦查机关之手,直接关系到证据能力。作为一般论,最高法院判例已确立这样的框架:收集程序存在重大违法,且以之作为证据被认为不相当时,该证据将被排除。

在实务上,这类主张获得采纳的场合有限,本所无意让当事人抱有轻率的期待。即便如此,若怠于调取卷宗、细致复原时间顺序,问题连成为检讨对象的机会都不会有。作为辩护人,工作正是从这里开始。

职务询问的界限在哪里?

职务询问是基于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的活动,对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其实施犯罪者等,可以进行询问。其性质终究属于任意活动,不得达到压制对方意思的强制程度,这是基本理解。

不过在现场,任意与强制的界线常常并不分明。若存在长时间被滞留于原地、被数名警察官围住而事实上无法离去、车钥匙被取走等情形,是否已超出任意范围,便可能成为检讨对象。判断须综合询问发生的经过、怀疑的根据、滞留的时间长短,以及其间的交涉内容等具体情形。

随身物品检查的界限何在?

随身物品检查同样以基于承诺进行为原则。在本人未表示同意的状况下,取出包内物品、把手伸进衣服口袋,此类行为方式便会引出「实质上是否相当于搜查」的问题。若在无令状的情况下实施了可与搜查等同视之的行为,就要追问是否属于对令状主义的规避。

在检讨时,本所会逐项确认下列情形。个别案件中这些情形如何评价,因案而异,差别甚大,故请仅作为检讨框架来参考。

  • 检查之前,是否确实说过征求承诺的话
  • 若称已获承诺,其内容是否以母语准确传达
  • 有无行使有形力,其程度如何
  • 检查进行的时间段、地点,以及在场警察官的人数
  • 作为产生怀疑的根据,事后给出的说明是什么

针对外国人的搭话契机成为问题的场合

常有外国人当事人表示,不明白为何唯独自己被叫住。搭话的契机为何,与是否存在怀疑的根据这一问题相互关联,作为一般论亦值得检讨。

这一领域在社会上也长期存在争论。本所不会带着预断评价个别案件,但会确认卷宗中列举了何种理由,并检验其与当时的客观状况是否吻合。对当事人而言,那或许是不愿回想的场景,但具体了解时刻、地点、周围人的情形以及双方对话内容,正是检验工作的起点。

争执起因,如何连着在留资格

在外国人的毒品案件中,围绕证据收集程序的检讨构成第一道防线的核心。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规定,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刑法第2编第14章之中任何一部而受有罪判决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且未对刑种与刑期设置限定。罚金或附缓刑判决,一律该当。

由这一构造可知,在公审中取得缓刑,在在留资格这把尺子上并非到达点。本所把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作为第一道防线,把退去强制程序中的争执作为第二道防线,把在留特别许可作为第三道防线,按三层结构设计。对收集程序存疑的案件,及早明确提出该主张,既能加厚第一道防线,也能留下供后续程序引用的记录。

关于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之初直至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查获时的状况会随日子推移而逐渐淡忘,故本所重视尽早会见,把当时经过的细枝末节问清楚。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使用站在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因而对有无承诺、当时如何交涉这类微妙的事实关系,也能以母语细致确认。中文以外的语言,本所将视案情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手续,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以往承办的案例

曾有委托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层层推进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最终取得无罪判决。在争点集中于证据评价的案件中,逐份检验卷宗这一踏实工作,往往左右结论。

此外,在一起20多岁女性被认定为特殊诈骗所谓「提款人」的案件中,本所就其主观情形作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本所亦有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

对侦查入口心存疑问却不说出口,在卷宗上就等于什么都没有发生过。是否值得争执,须在查阅卷宗之后判断;但第一步,是把事实准确地留存下来。请在能够回想的范围内把查获时的场景记录下来,并及早前来咨询。另需说明,本文属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上述以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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