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警察的職務質問與攜帶物品檢查合法嗎|違法取得證據排除的觀察角度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警察的職務質問與攜帶物品檢查合法嗎|違法取得證據排除的觀察角度

警察的職務質問與攜帶物品檢查合法嗎|違法取得證據排除的觀察角度

2026/08/13

在路上被叫住,被要求打開背包給警察看,接著查獲毒品而遭逮捕;也有人是在住處門口被守候,或行車途中被攔停。以這種經過遭到查獲的當事人,常會問一句:這樣的作法可以嗎?偵查的端緒如何形成,並不只是經過的問題,它會延伸為該項證據能否使用的法律問題。本文避免對個案的合法性作出斷定式評價,僅就一般情形說明實務上會從哪些角度加以檢視。

核心要點

  • 毒品案件中,扣押物本身往往就是決定性證據,因此取得證據的過程可能成為爭點。
  • 職務質問屬警察職務執行法上的行政作用,一般認為不得逾越而形成強制。
  • 攜帶物品檢查方面,向來從有無承諾、實施態樣、必要性與相當性等角度討論其界限。
  • 程序若有違法,是否應排除該證據,係以違法之重大性與排除是否相當的架構加以判斷。
  • 端緒相關的事實記憶容易淡去,愈早整理時序愈有助益。

偵查的入口出問題,會改變什麼?

在毒品案件中,扣押物與所採取的檢體,事實上就是核心證據。因此,該物品如何進入偵查機關手中,直接關係到證據能力。就一般情形而言,最高法院判例已建立一套架構:蒐證程序若有重大違法,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並不相當時,該證據即應予以排除。

實務上,此種主張獲採納的場合有限,本所無意讓當事人抱持過度期待。即使如此,若不調取卷證、細密還原時序,這個問題根本不會進入檢視範圍。辯護人的工作,通常就從這一步開始。

職務質問的界限在哪裡?

職務質問係基於警察職務執行法之作用,得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涉犯罪嫌之人等實施詢問。基本理解是:此屬任意性作用,不得壓制相對人意思而形成強制。

然而現場往往難以清楚劃出任意與強制的分界。若當事人長時間被留置原地、遭多名警員圍住而實際上無法離去,或車輛鑰匙遭取走,即有必要檢視是否已逾越任意範圍。判斷須綜合詢問的起因、懷疑的依據、留置時間、其間的往來對話等具體情事。

攜帶物品檢查的界限何在?

攜帶物品檢查亦以基於承諾而實施為原則。在本人未同意的狀態下,取出背包內物品、將手伸入衣物口袋等態樣,即產生實質上是否等同搜索的問題。若未依令狀而為與搜索同視之行為,則會被質疑是否規避令狀主義。

檢視時,本所會逐一確認下列各項情事。個案中這些情事如何評價,因案而有極大差異,敬請視為檢視的架構參考。

  • 檢查之前,是否確實有請求承諾的言語
  • 若認定當事人已承諾,其內容是否以母語正確傳達
  • 有無行使有形力,其程度如何
  • 檢查實施的時段、地點,以及在場警員人數
  • 事後就懷疑之依據,卷證上究竟提出何種說明

對外國人上前盤查的起因成為問題的場合

常有外國人當事人表示:不明白為何只有自己被攔下。上前盤查的起因為何,與是否存在懷疑之依據此一問題相連結,就一般情形而言,亦屬值得檢視的事項。

此一領域在社會上亦曾引發討論。本所不會對個案先入為主地下評價,但會確認卷證上究竟載明何種理由,並檢驗其與當時客觀狀況是否相符。對當事人而言,這或許是不願回想的場面,但具體詢問時間、地點、周遭人群狀況與雙方對話內容,正是檢驗工作的起點。

爭執端緒,如何與在留連結

在外國人毒品案件中,關於蒐證程序的檢視構成第一道防線的核心。入管法24條4號チ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之任一者而受有罪判決之人,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並未就刑種或刑期設任何限制。罰金或緩刑,一律同樣該當。

由此結構觀之,於公判取得緩刑,以在留這把尺來衡量,並不是終點。本所將起訴前取得不起訴處分列為第一道防線,退去強制程序中的爭執為第二道,在留特別許可為第三道,採三段式設計。蒐證程序存疑的案件,及早明確提出此點,既可加厚第一道防線,也能為後續程序留下可資援引的紀錄。

關於本所的辦案體制

在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第一時間直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查獲當時的情形隨日子推移而逐漸模糊,因此本所重視盡早接見,詳盡詢問當時經過的細節。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均可使用立場上為其服務的口譯,故承諾之有無、當時往來對話等細微事實關係,都能以母語仔細確認。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終結後的在留資格手續,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過往承辦案件

曾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徹底分析證據,累積被告詰問與交互詰問的成果,取得無罪判決。在爭點集中於證據評價的案件中,逐一檢驗卷證的踏實工夫,往往左右結論。

另在一名20多歲女性被指為特殊詐欺提款車手的案件中,本所綜合主張其主觀情事,取得不起訴處分。本所並具有處理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案件,以及受國際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

對偵查入口存有疑問時,若始終不說出口,卷證上就等於什麼都沒發生。是否應予爭執,須閱覽卷證後判斷;但第一步,是把事實正確地留存下來。請就記得起來的範圍,把查獲當時的情形寫下來,並及早前來諮詢。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致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