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尿检呈阳性就一切都完了吗|审视采尿程序与鉴定的视角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尿检呈阳性就一切都完了吗|审视采尿程序与鉴定的视角

尿检呈阳性就一切都完了吗|审视采尿程序与鉴定的视角

2026/08/13

被告知尿液检出反应,许多人当场便心灰意冷。然而,鉴定结果这一事实,与犯罪已获证明这一评价,本属两回事。使用觉醒剂依觉醒剂取缔法第41条之3第1项第1号处罚,使用大麻则依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第66条之2第1项处罚;但无论哪一种,其构造都不是仅凭尿液鉴定即可决定一切。本文作为一般性说明,梳理何处仍有检讨余地。

核心要点

  • 尿液鉴定结果虽是重要证据,却并不因此确定使用事实的全部内容。
  • 属于任意采尿的情形,同意提供尿液的来龙去脉是否具备任意性,将成为检讨对象。
  • 依令状采尿的情形,令状的签发与执行是否适当,可能成为问题。
  • 所采集资料的同一性,以及送交鉴定之前的保管经过,也是应予确认的事项。
  • 使用时间与地点的特定,是与有无故意及诉因是否明确相互关联的论点。

一旦结果呈阳性,就再无争执余地了吗?

作为一般论,未必如此。鉴定结果所显示的,是从该份检材中检出特定成分这一事实。至于何时、何地、何人、基于何种认识摄入,这一犯罪事实的全貌,并不会由此自动导出。

当然,鉴定结果属于有力证据,本所无意作出轻视它的建议。想要说的是:若在结果出来的瞬间就停止检讨,本应确认的事项便会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随程序推进而流失。个别案件究竟有多大争执余地,不看卷宗无法判断,故以下内容请作为一般性视角来阅读。

任意采尿可能在哪些方面成为问题?

正如「任意」二字所示,出发点在于尿液是否基于本人意思提交。若存在长时间被滞留于现场、事实上无法离开该处等情形,提交是否果真出于任意,便可能成为检讨对象。

在外国人案件中,此处另有其固有的困难:当事人往往在未能准确理解被要求内容的情况下,就被要求在书面上签名。即便配有翻译,「这是任意的」「也可以拒绝」这两点是否以母语清晰传达,则是另一个问题。尽可能具体地回想当时状况,把时刻、地点、在场人数、交涉内容记录下来,将成为日后检讨的线索。

依令状采尿的情形,应当如何审视?

侦查机关取得法官令状强制采集尿液时,令状主义的框架即行发挥作用。因此,是否已提出足以签发令状的资料、执行方式是否止于令状所许可的范围,均属应予检讨的事项。

在实务上,这往往与申请令状之前的经过,即职务询问与随身物品检查的合法性,构成连续的问题。若起因环节存在瑕疵,由此派生的后续程序在评价上也可能受到影响。这一点,历来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的框架中加以讨论。作为辩护人,首先要请求开示卷宗,从细致复原时间顺序着手。

鉴定检材的同一性与保管经过

所采集的尿液,与送交鉴定的检材必须是同一份;且自采集至鉴定期间,须处于不致发生混同或变质的管理状态。这两点,是把鉴定结果用作证据的前提。

应予确认的,例如下列事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必定能从中发现问题。多数案件均得到妥善处理。重要的是保持一种态度:以卷宗记录来确认前提确已具备。

  • 采集的日期时间、地点、在场人,以及记录的留存方式
  • 容器的封缄与标识方式,是否在本人面前进行
  • 自采集至移交鉴定机构的路径与保管状况
  • 鉴定书所载检材的特定方法,以及鉴定所用手法

使用的时间与地点为何会成为问题?

在使用类犯罪中,尿液鉴定事实上成为唯一客观证据的情形并不少见。然而鉴定所能说明的,仅止于某一时期体内曾有摄入这一情况。因此,何时、何地摄入,多数场合只能依赖本人的供述。

供述内容的分量,正体现于此。若在记忆模糊的状态下,顺着讯问中提示的情节说出日期与地点,那便会成为诉因的骨架。反之,在可能于不知情之下被人使其摄入的案件,或曾与他人共同饮食的案件中,有无故意本身即成为检讨对象。认识问题在随后的入管程序中同样具有意义,故在刑事阶段细致留存记录,价值不容忽视。

争执对在留资格意味着什么

在外国人案件中,这一检讨并不止于刑事程序。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觉醒剂取缔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等而受有罪判决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且对刑种与刑期只字未提。罚金与附缓刑判决同样处理。因此,把公审中取得缓刑作为最终目标的方针,无法使在留资格的防御得以完成。

本所把第一道防线置于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把第二道防线置于退去强制程序中的争执,把第三道防线置于在留特别许可。关于采尿程序与鉴定的检讨,既是第一道防线的核心,其间留下的记录也会支撑第二、第三道防线。虽不保证结果,但是否已竭尽检讨,会在此后的程序中清晰地显现出来。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以往承办的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之初直至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采尿当时的状况极易随时间淡忘,故本所重视尽早向本人了解细节。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使用站在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本所将视案情安排翻译人员。

本所曾承办一起委托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经彻底分析证据,并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此外,在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并多次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妥善应对讯问并提出抗议,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鉴定结果摆到面前时,是就此停止思考,还是从前提重新查证,其后的走向将截然不同。查阅卷宗,确认应当确认之处,再据以选择方针。这一顺序,最终才是最稳妥的路径。另需说明,本文属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上述以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