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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檢驗呈陽性就沒救了嗎|採尿程序與鑑定結果的檢視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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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檢驗呈陽性就沒救了嗎|採尿程序與鑑定結果的檢視角度

尿液檢驗呈陽性就沒救了嗎|採尿程序與鑑定結果的檢視角度

2026/08/13

被告知尿液驗出反應的那一刻,許多當事人的心理防線就此崩解。然而,鑑定驗出成分是一項事實,犯罪已獲證明則是一項評價,兩者本來就不是同一回事。覺醒劑之使用,依覺醒劑取締法41條之3第1項1號處罰;大麻之使用,則依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之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66條之2第1項處罰。惟不論何者,都不是僅憑一紙尿液鑑定即決定全部結論的結構。本文僅就一般情形,整理實務上仍有檢視餘地之處。

核心要點

  • 尿液鑑定結果固屬重要證據,但並非憑此即可確定使用事實的全部內容。
  • 屬任意採尿者,當事人同意提出的經過是否具有任意性,為檢視對象。
  • 依令狀採尿者,令狀之核發與執行是否適當,均可能成為爭點。
  • 所採檢體與送鑑檢體是否同一,以及送鑑前的保管經過,亦屬應予確認之事項。
  • 使用時間與地點之特定,與故意之有無、訴因是否明確息息相關。

驗出陽性之後,是不是就沒有爭執空間了?

就一般情形而言,並非如此。鑑定結果所顯示者,是自該檢體檢出特定成分此一事實。至於何時、何地、由何人、基於何種認識而攝取,這些構成犯罪事實的全貌,並不會由該結果自動導出。

當然,鑑定結果是有力證據,本所無意提供輕忽此項證據的建議。要提醒的是:若在結果出爐的瞬間即停止思考,原本應予確認的事項便會在未經確認的狀態下隨程序推進。個案究竟保留多少爭執空間,未閱覽卷證即無從判斷,以下僅提供一般性的觀察角度。

任意採尿可能出現哪些問題?

既稱「任意」,出發點即在於檢體是否基於本人意思而提出。若當事人長時間被留置於現場,或實際上處於無法離去的狀態,則所謂提出是否確屬任意,即有檢視餘地。

外國人案件在此另有特殊困難。當事人常在無法正確理解對方要求內容的情況下,被要求於文件上簽名。縱使現場配有口譯,「這是任意的」「可以拒絕」等意旨是否以母語清楚傳達,仍屬另一問題。請盡可能具體回想當時情形,把時間、地點、在場人數、雙方對話內容寫下來,日後檢視時即成為線索。

依令狀採尿的案件,應從哪些角度檢視?

偵查機關取得法官令狀而強制採取尿液時,令狀主義之架構即發生作用。因此,聲請令狀時所提示之資料是否足以支持核發、執行方法是否仍在令狀所許範圍之內,都屬應予檢視的事項。

實務上,這常與聲請令狀前的經過,亦即職務質問(警察之路檢盤查)與攜帶物品檢查是否合法,連成一氣。端緒若有瑕疵,由此衍生之後續程序評價亦可能受其影響。此一問題向來在違法取得證據排除的架構下加以討論。辯護人的作法,通常是先聲請閱卷,再從細密還原時序著手。

鑑定檢體的同一性與保管經過

所採取之尿液,與送交鑑定之檢體必須為同一物;且自採取至鑑定期間,必須處於不致混淆或變質的管理狀態。這兩點,是鑑定結果得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前提。

應予確認者,例如下列各項。當然,並非每件案件都會在這些環節發現問題,多數案件均獲妥適處理。重要的是抱持一種態度:前提是否具備,應以卷證加以查核,而非想當然耳。

  • 採取之日期時間、地點、在場人員,以及相關紀錄的留存方式
  • 容器之封緘與標示方式,是否在本人面前完成
  • 自採取至移交鑑定機關之路徑與保管狀況
  • 鑑定書上記載之檢體特定方法,以及所採取的鑑定手法

使用的時間與地點,為何會成為問題?

在使用類型的案件中,尿液鑑定往往是事實上唯一的客觀證據。然而,鑑定所能得知者,僅止於某一期間體內曾攝入該成分。因此,究竟何時、何地攝取,多半仰賴本人的陳述。

供述內容的份量,就在此顯現出來。若記憶模糊卻依照偵訊中被提示的情節陳述日期與地點,該陳述便可能成為訴因的骨幹。反之,在可能於不知情下遭他人使其攝入的案件,或曾與他人共同飲食的案件中,故意之有無本身即成為檢視對象。認識的問題在後續的入管程序中同樣具有意義,因此在刑事階段細心留下紀錄,確有其價值。

爭執採證程序,對在留具有什麼意義

在外國人案件中,這樣的檢視不會止於刑事程序。入管法24條4號チ規定,違反覺醒劑取締法、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等法令而受有罪判決者,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且未就刑種或刑期設任何限制。科處罰金或宣告緩刑,一律同等處理。因此,把公判取得緩刑當作最終目標的方針,並不足以完成在留的防禦。

本所將第一道防線設於起訴前取得不起訴處分,第二道防線設於退去強制程序中的爭執,第三道防線則設於在留特別許可。關於採尿程序與鑑定的檢視,既是第一道防線的核心,其間所留下的紀錄也會支撐第二、第三道防線。這並不保證結果,但是否已窮盡檢視,在後續程序中會清楚顯現。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承辦案件

在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第一時間直至公判辯論終結,全程親自負責。採尿當時的情形記憶容易淡去,故本所重視在早期階段即向當事人詳細詢問細節。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均可使用立場上為其服務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

過往承辦案件中,曾有當事人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本所徹底分析證據,透過被告詰問與交互詰問取得無罪判決。另在被指為特殊詐欺取款車手而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細緻因應偵訊、反覆提出抗議,最終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

鑑定結果送到眼前時,是就此停止思考,還是回到前提逐一查核,後續的發展會因此不同。閱覽卷證、該確認的確認清楚,然後再選擇方針。這樣的順序,最終往往才是最踏實的路。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案個別情事,並不保證能獲致相同結果。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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