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活动实况|与检察官面谈、意见书里写些什么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活动实况|与检察官面谈、意见书里写些什么

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活动实况|与检察官面谈、意见书里写些什么

2026/08/13

勾留(羁押)持续期间,辩护人究竟在做什么?这是本人与在外等待的家属经常提出的疑问。外界不易看到动静,但处分作出之前的这段时间,恰恰是辩护活动密度最高的局面。在外国人的毒品案件中,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本身即左右在留资格,因此力量要集中在是否被起诉这一点上。本文说明与检察官面谈的做法,以及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的具体内容。

核心要点

  • 在处分决定之前,辩护人会向检察官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并视需要争取面谈机会。
  • 意见书由三个层次构成:关于犯情的主张、关于一般情状的主张,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毒品案件中,有罪判决直接连着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故结合条文展示其重大性具有意义。
  • 身元引受(担保监护)、监督体制、就诊医疗机构、工作与就学得以延续的资料,是支撑主张的支柱。
  • 资料并非交得越早越好,须先确认事实关系,再行整理提交。

处分决定之前,辩护人在做什么?

简言之,就是把检察官判断是否起诉所需的材料,由我方备齐并送达。侦查机关手中所汇集的证据,在结构上容易偏向不利一方。有利情形若不有意识地收集并加以提示,便不会出现在判断的场域中。

具体而言,本所会反复向本人了解情况以固定事实关系,向相关人员收集必要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意见书。随后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在提交书面的同时,视案情请求当面说明的机会。勾留期间有限,因而须倒推时间来编排工作顺序。

不起诉意见书里究竟写些什么?

在结构上,本所以三个层次加以组织。第一是犯情,即关于案件本身评价的主张;第二是一般情状,即关于本人生活状况与案发后情形的主张;第三则是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在第一层中,须检讨是否该当构成要件、能否认定对持有具有认识、证据以何种方式收集。若存在可争之处,就应在流入情状主张之前,于此阶段正面加以论述。在第二层中,则具体描绘生活基础、家庭关系、工作与就学实情,以及案发后所采取的措施。抽象地表达悔意无法打动人,必须结合资料说明何人、于何时、做了何事。

  • 犯情:构成要件该当性、有无故意、行为方式、数量、共犯关系、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 一般情状:生活基础、家庭关系、工作与就学、有无被害、防止再次滥用的举措
  •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构造,以及有罪判决所带来的后果

失去在留资格,会影响处分判断吗?

本所认为可能产生影响,并将其列为主张支柱之一。若被告人是日本人,即使受缓刑(执行犹豫)判决,仍可在社会中继续生活。而对外国人而言,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违反毒品相关法令并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条不限刑种与刑期,罚金、免除刑罚、附缓刑判决一视同仁。

更何况,以缓刑加以排除的但书位于同条第4号リ,而该号写明「除ニ至チ所列举者之外」。毒品犯罪自始就在其射程之外,但书无从及之。也就是说,公审中的缓刑在在留资格的层面并不能成为到达点。基于这一构造,外国人毒品案件的辩护活动,必须以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组织。

承办检察官未必时时顾及入管法的条文构造。正因如此,援引条文,具体说明起诉对这位当事人意味着什么,在实务上确有意义。作为促使处分裁量倾斜的材料之一,值得正面陈述。

需要备齐哪些资料?

虽因案而异,但可以列举本所普遍重视的材料。无论哪一种,关键都在于它能作为事实的佐证发挥作用,而非流于作文。

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常需请家属或工作单位方面协助。此时,就案件内容说明到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说明,本所会审慎斟酌。这关乎本人的名誉与职场处境,故须一边把握必要范围,一边推进。

  • 身元引受书,以及具体记载引受人生活状况与监督方式的书面
  • 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若疑有依赖症,则附治疗计划
  • 工作单位关于继续雇用的书面,就学单位关于在籍的证明
  • 家庭构成、扶养实情、汇款记录等能体现生活实态的资料
  • 结合具体事实记载本人反省内容的书面

与检察官面谈时所留意的事

本所并不把面谈视为单方面陈述己方说辞的场合。它同时也是把握侦查方究竟对哪一点存有疑虑、并确认我方是否握有回应该疑虑之材料的场合。疑虑一旦具体化,应当追加提交的资料也就随之明确。

此外,在事实关系存在争执的案件中,本所会注意不使其与情状主张相混。既未认罪,却只顾提交反省书面,主张的一贯性便会受损。争什么、认什么,这一梳理越早完成,说服力越高。不过,面谈并非能够取得处分结果承诺的场合,因此本所对如何给予期待始终保持审慎。

关于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之初直至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意见书的起草与同检察官的交涉,均由同一名律师进行。不掌握案件细节者出面交涉,便无法即时回应对方的疑虑。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使用站在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因而在了解事实关系、为意见书作确认时,能够把细微语感也一并厘清。中文以外的语言,本所将视案情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所需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以往承办的案例

在一起20多岁女性被认定为特殊诈骗所谓「提款人」的案件中,本所就其行为发生的经过与主观情形作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一案例表明:即便仅看外形行为颇为不利,只要细致刻画认识的实质内容,判断仍可能改变。

在被认定为「取款人」并多次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妥善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此外,还有咨询者因失去在留资格而被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通过分析以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处分决定之前的这数周,从外部看或许是一段安静的时间。实际上,其间积累的资料与交换的言辞,塑造着此后的一切。从力所能及之处开始,逐项整理即可。另需说明,本文属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上述以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