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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不起訴的辯護活動實況|與檢察官面談、意見書要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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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不起訴的辯護活動實況|與檢察官面談、意見書要寫什麼

爭取不起訴的辯護活動實況|與檢察官面談、意見書要寫什麼

2026/08/13

勾留持續期間,辯護人究竟在做什麼?無論是當事人本人,或是在外等待的家屬,都經常提出這個疑問。從外面雖然看不出動靜,但處分確定之前,正是辯護活動密度最高的階段。尤其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中,受有罪判決這項事實本身就左右在留,因此我們會把力量集中在「是否被起訴」這一點上。本文說明與檢察官面談的內容,以及請求不起訴的意見書寫些什麼。

核心要點

  • 在處分決定之前,辯護人會向檢察官提出請求不起訴的意見書,並視必要請求面談的機會。
  • 意見書以犯情的主張、一般情狀的主張,以及對在留的影響這三個層次構成。
  • 毒品案件中有罪判決直接連結到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的退去強制事由,因此依條文說明其重大性具有意義。
  • 具保、監督體制、就醫、就業或就學得以延續的相關資料,是支撐主張的支柱。
  • 資料並非愈早提出愈好,經過事實關係的確認之後再行整備才是重點。

處分確定之前,辯護人在做什麼?

簡單說,我們是主動備齊並送交檢察官判斷是否起訴所需的材料。偵查機關手中,結構上通常較容易累積不利方向的證據;有利的情事若不刻意蒐集並提出,就不會出現在判斷的場合。

具體而言,我們會反覆聽取當事人的說明以確定事實關係,向相關人士蒐集必要資料,並在此基礎上撰寫意見書。接著聯絡承辦檢察官,於提出書面的同時,視案件請求當面說明的機會。由於勾留期間有其上限,工作順序必須倒推安排。

請求不起訴的意見書會寫哪些內容?

在架構上,我們以三個層次組成。第一是犯情,也就是關於案件本身評價的主張。第二是一般情狀,也就是關於當事人生活狀況與案件後情事的主張。第三則是對在留的影響。

第一層會檢討:究竟是否該當構成要件、能否認定具有持有的認識、證據是如何蒐集的。若有可爭執之處,就會在流入情狀主張之前,於此階段正面論述。第二層則具體描繪生活基礎、家族關係、就業或就學的實情,以及案件後所採取的措施。抽象地表達反省並不足以傳達,必須連同資料一併呈現誰在何時做了什麼。

  • 犯情:構成要件該當性、有無故意、行為態樣、數量、共犯關係、蒐證程序的適法性
  • 一般情狀:生活基礎、家族關係、就業與就學、有無被害、防止再次濫用的各項措施
  • 對在留的影響: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的結構,以及有罪判決所帶來的後果

失去在留資格,會影響處分的判斷嗎?

我們認為可能會有影響,因此本所將其列為主張的支柱之一。若是日本籍被告,即使受緩刑判決,仍可在社會中繼續生活。然而在外國人的情形,依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有罪判決這項事實本身即構成退去強制事由。既未限定刑種,也未限定刑期,罰金、免除其刑或緩刑,處理方式都相同。

而且,設有緩刑排除規定的是同條第4號リ的但書,該款規定「除ニ至チ所列者外」。毒品案件從一開始就在其外側,但書無從及於此。換言之,公判中的緩刑,從在留的角度看無法成為終點。基於這項結構,可以導出一個結論:外國人毒品案件的辯護活動,必須以起訴前爭取不起訴處分為最優先目標來組織。

承辦檢察官未必時時掌握入管法的條文結構。正因如此,援引條文並具體傳達「起訴對這位當事人意味著什麼」,在實務上具有意義。作為影響處分裁量的材料之一,我們認為值得正面提出。

需要備齊哪些資料?

視案件而異,以下列舉我們共通重視的項目。無論何者,重點都在於它必須能作為事實的佐證發揮作用,而不是作文。

在蒐集資料時,經常需要請家屬或職場人士協助。此時,要向對方說明案件內容到什麼程度、以何種方式說明,我們都會審慎斟酌。這涉及當事人的名譽以及在職場的處境,因此會一邊拿捏必要範圍,一邊推進。

  • 具保書,以及具體記載具保人生活狀況與監督方式的書面
  • 就醫紀錄,以及在有成癮疑慮時的治療計畫
  • 職場關於僱用延續的書面、就學處所關於學籍的文件
  • 家庭成員、扶養實情、匯款紀錄等顯示生活實況的資料
  • 依具體事實記載本人反省內容的書面

與檢察官面談時所留意的事

我們認為面談並不是單方面陳述己方說法的場合,同時也是掌握偵查方究竟在意哪些問題、並確認手上是否有材料回應這些疑慮的場合。一旦疑慮具體浮現,應追加提出的資料也就隨之明確。

此外,在事實關係有所爭執的案件中,我們會注意不要把爭執與情狀主張混為一談。若一方面未予承認,另一方面卻不斷提出反省書面,主張的一貫性恐將受損。要爭執什麼、要承認什麼,及早完成這層整理,結果反而更能提高說服力。不過,面談並非能取得處分預測保證的場合,因此我們也審慎避免給予過度的期待。

關於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公判辯論終結,親自負責全部流程。意見書的起草與同檢察官的折衝,都由同一位律師進行。因為若由未掌握案件細節者出面交涉,將無法即時回應對方的疑慮。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因此聽取事實關係、為撰寫意見書而進行的確認,都能把細微語感一併釐清。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所需的在留資格更新或變更,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從本所承辦過的案件談起

在一名20多歲女性被認定為特殊詐欺所謂提款車手的案件中,本所綜合主張其行為的來龍去脈與本人的主觀情事,取得不起訴處分。這是一個例子,說明即使僅就外形行為而言相當嚴峻的案件,只要細緻描繪其認識的實質內容,判斷仍有可能改變。

在被認定為收款車手而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透過偵訊對應與對不當偵訊的抗議,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此外,本所也曾就失去在留資格而遭逮捕起訴的諮詢者,與主管機關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並藉由分析過往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處分確定前的那幾週,從外面看或許是一段安靜的時間。但實際上,在那裡累積的資料與交換的話語,形塑了其後的一切。就從能做的事開始,一項一項整備起來吧。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過往的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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