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种类不同,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会变吗|起诉犹豫、嫌疑不足、无嫌疑的区分
2026/08/13
接到检察官关于不起诉的通知后,本人与家属往往先松一口气,随后仍会带着疑问前来咨询:通知书上写的那几个字究竟是什么意思?今后办理在留手续时会不会被作不利认定?先说结论:无论属于哪一种,不起诉都不是有罪判决,因而不会踏入规定毒品犯罪退去强制事由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门槛。本文梳理各类不起诉的含义,以及它与后续在留审查之间的关系。
核心要点
- 起诉犹豫、嫌疑不足、无嫌疑三者均非有罪判决,故不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
- 在此意义上,不起诉的种类对退去强制事由基本不产生差别。
- 另一方面,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素行属于考虑要素,作出处分的来龙去脉之实质内容仍可能被审视。
- 同为不起诉,无嫌疑、嫌疑不足与起诉犹豫在日后说明的难易上仍有差别。
- 前科与前历属于不同概念,不起诉不会留下前科。
只要不起诉,就能避免退去强制吗?
仅就毒品犯罪的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而言,确实如此。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适用对象,是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刑法第2编第14章之中任何一部而受有罪判决者。不起诉处分是检察官不提起公诉的判断,并非法院的有罪判决。无论起诉犹豫还是嫌疑不足,均不满足该要件。
反之,罚金的略式命令与附缓刑的判决,因属有罪判决,仍然该当第4号チ。界线并不划在刑罚轻重,而只划在有无有罪判决这一点上。争取不起诉的意义,恰恰就在这里。
起诉犹豫、嫌疑不足、无嫌疑,究竟差在哪里?
大体而言,差别在于对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断。无嫌疑,指自始不能认定存在犯罪嫌疑;嫌疑不足,指嫌疑虽存,但不足以形成认定有罪的充分证据;起诉犹豫,则指犯罪本身成立,但综合犯情、本人情况及其后状况,决定不提起公诉。
毒品案件中以哪一种为目标,取决于案件内容。对所持之物的认识存在争执余地的案件,以及证据收集程序尚有疑问的案件,本所会正面争取无嫌疑或嫌疑不足。反之,客观事实关系并无争执、行为方式轻微、且能建立防止再次滥用体制的案件,则以构建情状、争取起诉犹豫为重心。方针判定越早越有利,故本所重视在首次会见中细致了解事实关系。
- 无嫌疑:不能认定存在犯罪嫌疑
- 嫌疑不足:虽有嫌疑,但认定有罪的证据不足
- 起诉犹豫:犯罪成立,但综合各种情形后不提起公诉
前科与前历有何不同?
若为不起诉,就不会留下作为受有罪裁判记录的前科。不过,被侦查机关查获并作为案件处理的记录本身仍会保留,这通常被称为前历。将二者混为一谈,容易导致不必要的悲观。
在在留资格的场合,多数情况下具有意义的正是这一区分。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以有无有罪判决为判断标准,仅有前历并不该当第4号チ。另一方面,在后文所述的在留审查中,仍有可能被要求说明构成处分理由的事实关系本身。取得不起诉结论之后,仍应保持能够准确说明其内容的状态,理由即在于此。
听说不起诉也可能失去在留资格,是真的吗?
持有定有在留期间之在留资格者,须特别留意。即便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若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未获批准,期间届满时便会失去在日本居留的依据。在更新与变更的审查中,素行是否良好属于考虑事项;即使案件以不起诉收场,案件内容与经过也未必完全被排除在审查对象之外。
被称为危险毒品的指定药物案件,尤其容易落入这一路径。指定药物属于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的规制对象,并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列举的法令之内。即使受有罪判决,也不会径直该当第4号チ;但在更新审查的素行评价中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而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则会产生同条第4号リ的问题。
取得不起诉之后应当准备什么
收到不起诉通知后,建议首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处分内容。在此基础上,着眼于更新申请的时点,逐步整理能够印证生活与工作实态的资料。能够具体说明案件之后发生了哪些改变,将在日后的审查中形成说服力。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场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以来公开的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是重要线索。这些案例是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应予许可的先例集合。既然同类情形已有许可实绩,却唯独对本案作不同处理,从宪法第14条第1项的平等原则来看即存在问题,此项主张正是以上述先例为基础。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将考虑要素法定化之后,这一主张在结构上更易构建。虽不能保证结论,但资料积累的方式不同,议论的场域也会随之改变。
关于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程序终结,全程亲自承办。着眼于处分种类的交涉,与预见后续在留手续的资料留存方式,唯有由同一名律师一以贯之地负责,才能真正衔接起来。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使用站在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本所将视案情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所需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无缝衔接地处理。
以往承办的案例
在一起20多岁女性被认定为特殊诈骗所谓「提款人」的案件中,本所就其主观情形作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一案例表明:即便仅看行为外形颇为不利,只要细致刻画认识的内容,结论仍可能改变。
此外,还有一位咨询者因失去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父子关系确认)成立,在公文书极为匮乏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以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不起诉这一结论,是守住在留资格最具价值的到达点。不过程序并未就此结束,仍应着眼于随后的在留审查,把材料整理成随时可以说明的状态。另需说明,本文属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上述以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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