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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的種類會影響在留嗎|起訴猶豫、嫌疑不足、無嫌疑的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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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的種類會影響在留嗎|起訴猶豫、嫌疑不足、無嫌疑的判讀

不起訴的種類會影響在留嗎|起訴猶豫、嫌疑不足、無嫌疑的判讀

2026/08/13

接到檢察官通知不起訴,當事人與家屬總算稍稍放下心來,卻仍會提出殘留的疑問:通知書上寫的那個詞究竟代表什麼?往後的在留手續會不會因此被不利對待?先講結論:不論何種種類,不起訴都不是有罪判決,因此不會站上規定毒品案件退去強制事由的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的入口。本文將整理各種類的意義,以及其與後續在留審查之間的關係。

核心要點

  • 起訴猶豫、嫌疑不足、無嫌疑均非有罪判決,因此都不該當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
  • 就此而言,不起訴的種類對退去強制事由的影響,基本上並無差別。
  • 另一方面,在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資格變更的審查中,素行為斟酌要素,導致該處分的經緯實質有時會被檢視。
  • 同樣是不起訴,無嫌疑、嫌疑不足與起訴猶豫,在日後說明的難易度上仍有差異。
  • 前科與前歷是不同的概念,若為不起訴則不會留下前科。

只要不起訴就可以避免退去強制嗎?

單就毒品案件的退去強制事由這一點而言,確實如此。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以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刑法第2編第14章其中之一而受有罪判決者為對象。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不提起公訴的判斷,並非法院的有罪判決。無論起訴猶豫或嫌疑不足,均不滿足這項要件。

反之,罰金的略式命令與緩刑判決,只要屬於有罪判決便該當第4號チ。分界線不在刑度輕重,而畫在「有無有罪判決」這一點上。爭取不起訴所具有的意義,正在於此。

起訴猶豫、嫌疑不足、無嫌疑差在哪裡?

大致而言,差別在於對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斷。無嫌疑,是根本不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情形;嫌疑不足,是雖仍有嫌疑,但不足以達到有罪舉證程度的情形;起訴猶豫,則是犯罪本身雖然成立,但考量犯情、當事人的情況及其後的狀況,判斷不提起公訴的情形。

在毒品案件中要以何種種類為目標,取決於案件的實質內容。若屬可以爭執對所持有物品之認識的案件,或證據蒐集程序仍留有疑問的案件,我們會正面以取得無嫌疑或嫌疑不足為目標。反之,若客觀事實關係並無爭執、行為態樣輕微,且能建立防止再次濫用的體制,則以建構有利於起訴猶豫的情狀為中心。方針愈早釐清愈有利,因此本所特別重視在首次接見時仔細聽取事實關係。

  • 無嫌疑:不認為有犯罪嫌疑
  • 嫌疑不足:雖有嫌疑,但不足以達到有罪舉證的程度
  • 起訴猶豫:犯罪雖然成立,但考量各種情事而不提起公訴

前科與前歷有什麼不同?

若為不起訴,就不會留下作為「曾受有罪裁判紀錄」的前科。不過,曾遭偵查機關查獲、作為案件處理過的紀錄本身仍會留存,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前歷。若把兩者混為一談,可能會過度悲觀。

在在留的場面具有意義的,多半正是這項區別。退去強制事由的該當性以有無有罪判決來判斷,因此僅有前歷並不該當第4號チ。另一方面,在後述的在留審查中,仍有可能被要求說明構成處分理由的事實關係本身。即使已取得不起訴這個結論,仍宜維持在能夠準確說明其內容的狀態,理由就在這裡。

聽說不起訴也可能失去在留資格,是真的嗎?

持有在留期間限制之在留資格者,確實需要留意。因為即使不該當退去強制事由,若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資格變更未獲准許,仍會隨期間屆滿而失去在日本在留的根據。在更新或變更的審查中,素行是否良好被列為斟酌事項,即使屬於不起訴的情形,案件內容與經緯也未必會被完全排除在審查對象之外。

尤其是被稱為危險藥物的指定藥物案件,會落在這條路徑上。指定藥物屬於醫藥品醫療器材等法的管制對象,並不包含在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所列舉的法令之中。即使受有罪判決,也不會立即該當第4號チ;但在更新審查的素行評價上可能產生不利影響,而若成為逾1年的實刑,則會發生同條第4號リ的問題。

取得不起訴之後應該整備的事項

收到不起訴通知後,建議先以書面確認處分的內容。在此基礎上,著眼於更新申請的時程,整理足以佐證生活與就業實況的資料。能夠具體說明案件之後有哪些改變,將成為日後審查中說服力的來源。

在在留特別許可的場面,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平成16年(2004年)以來公布的許可與不許可案例,是重要的線索。這些是行政機關自己判斷為許可相當的先例集積,可作為以下主張的基礎:既然同種情事已有許可實績,卻唯獨本案受到不同處理,在憲法第14條第1項的平等原則上即有問題。由於入管法第50條第5項已將斟酌要素法定化,這項主張在結構上更容易組織起來。雖然無法保證結論,但資料的累積方式,確實會改變議論的場域。

關於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程序結束,親自負責到底。因為我們認為,著眼於處分種類的交涉,以及預先設想後續在留手續的資料留存方式,唯有由同一位律師一貫承擔,才能真正銜接起來。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所需的在留資格更新或變更,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無縫接軌地處理。

從本所承辦過的案件談起

在一名20多歲女性被認定為特殊詐欺所謂提款車手的案件中,本所綜合主張其本人的主觀情事,取得不起訴處分。這是一個例子,說明即使僅就行為外形而言相當嚴峻的案件,只要細緻描繪其認識的內容,結論仍有可能改變。

此外,本所也曾承辦諮詢者失去在留資格、因非法滯留遭逮捕起訴的案件,透過與主管機關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在公文書欠缺的情況下蒐集有利證據,並藉由分析過往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不起訴這個結論,是守住在留最有價值的到達點。不過手續並未就此結束,讓我們著眼於接下來的在留審查,把一切整理成能夠說明的形式。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過往的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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