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为何只有不起诉才是完整的出口|外国人案件辩护方针的构建思路
2026/08/13
家人因毒品案件被羁押,正准备挑选辩护人的读者,请先了解一件事。在日本的刑事辩护中,只要争取到缓刑(执行犹豫)判决,通常就会被视为良好结果。然而在外国人的毒品案件中,这把尺子并不适用。原因在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条文构造:仅仅受到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理由。本文依照条文,梳理为何只有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才称得上守住在留资格的完整出口。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毒品相关法令并受有罪判决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刑罚轻重。
- 以缓刑为由排除适用的但书,位于第4号リ,而第4号チ并无但书。
- 因此,即便在公审中获得缓刑,从在留资格的角度看,防御仍未完成。
- 唯有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才是保留在留资格并终结案件的完整出口。
- 为万一被起诉作准备,须同时设计退去强制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这第二、第三道防线。
毒品案件中,为何只有不起诉才算完整的出口?
先说结论。在毒品案件中,一旦受到有罪判决,无论持有何种在留资格,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依据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觉醒剂即兴奋剂类毒品)、麻药特例法、刑法第2编第14章之中任何一部而受有罪判决者,均为退去强制对象。
该条文的特异之处在于,对刑种与刑期只字未提。无论是罚金,还是免除刑罚,抑或附带缓刑,只要属于有罪判决,一律该当。反过来说,不起诉处分并非有罪判决,因而根本不会踏入该条文的门槛。不起诉这一结论的决定性意义,正在于此。
- 第4号チ列举的法令共6部(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刑法第2编第14章)
- 不限刑种与刑期,罚金、免除刑罚、附缓刑判决同样包含在内
- 别表第一的就劳资格与留学等,别表第二的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均无区别地该当
只要判了缓刑,在留资格就能保住吗?
有这种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事实上,此种误解流传甚广。但从条文构造来看,它并不适用于毒品案件。
以缓刑加以救济的规定,位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该号先将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再以但书排除受刑罚全部执行犹豫(即全部缓刑)宣告者等。然而该号开头写明「除ニ至チ所列举者之外」。换言之,该当第4号チ的毒品犯罪,自始便被置于第4号リ的射程之外,无法沾及该但书的恩惠。
若被告人是日本人,受缓刑判决之后即可在社会中走上更生之路。同样一份判决,落到外国人身上,却是另一套程序的开端。正视这一落差,正是决定辩护方针的起点。
三重防线的思路
话虽如此,不起诉处分并非总能争取到。本所在承接外国人毒品案件时,自首次会见阶段起,便按三层结构设计辩护方针。
顺序至关重要。能在第一道防线结束,是最理想的结果,因而须全力以赴。不过,把全部筹码押在第一道防线而疏于其他准备,同样危险。刑事阶段留下的供述内容、争执过的论点、收集到的资料,都会直接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反之,若在刑事阶段轻率承认事实,第二、第三道防线从一开始就会变得单薄。
- 第一道防御:在刑事案件中争取不起诉处分(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 第二道防御: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
- 第三道防御:在留特别许可(构建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考虑要素,并依公开案例主张平等原则)
在起诉与否确定之前,辩护人要积累什么
检察官作出处分之前的期间十分有限。在这段短暂时间里能积累到什么程度,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最终结果。
其中,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尤须有意识地传达。承办检察官未必当然熟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构造。有罪判决不问刑罚轻重即产生退去强制事由,生活基础在日本,家中有需要扶养的亲属,这些都应结合条文与资料具体呈现。促使处分裁量倾斜的材料,正是从这类踏实工作中产生。
- 详查事实关系(对持有物是否有认识、与共犯的关系、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 落实身元引受人(担保监护人),并使监督体制具体化
- 就诊医疗机构,采取防止再次滥用的措施
- 关于工作单位、就学单位得以延续的资料
- 结合条文说明丧失在留资格之重大性的意见书
罪名不同,胜负点也不同
据令和6年版犯罪白皮书(原始资料为检察统计年报),违反大麻取缔法的起诉率为44.1%,起诉犹豫率(不起诉中的暂缓起诉比率)为35.5%。相较之下,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的起诉率为74.2%,起诉犹豫率仅8.5%。违反麻药取缔法的起诉率为57.5%,起诉犹豫率15.9%;违反麻药特例法的起诉率为36.8%,起诉犹豫率52.5%。不含违反道路交通法在内的特别法犯整体起诉犹豫率为45.5%。
这些数字表明:在大麻犯罪中,起诉犹豫属于现实存在的选项;而在觉醒剂犯罪中,入口相当狭窄。不过,上述均为各罪名的整体数值,未区分初犯与再犯,也未区分单纯持有与营利目的。案件前景因个别情形而异,故本所不会以数字代替结论。
关于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本所不采用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会见的做法。毒品案件须在处分作出前的有限时间内反复判断,因而由掌握案件细节者自始至终亲自行动,具有实质意义。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使用站在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言,本所将视案情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以往承办的案例
曾有委托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经彻底的证据分析,并反复运用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最终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大量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在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并多次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妥善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反复提出抗议,全部案件均获得不起诉处分。此外,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控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案件中,本所持续进行诉讼,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既有实务做法是否妥当;在该案中,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
毒品案件所关涉的,不只是刑罚轻重,更是在日本辛苦建立起来的整个生活。及早确定目标,按部就班地积累,道路自会打开。另需说明,本文属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上述以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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