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毒品案件只有不起訴才是完整的出口|外國人案件辯護方針的組成方式
2026/08/13
家人因毒品案件遭到羈押,正準備挑選辯護人的您,有一件事我們想先說明。在日本的刑事辯護中,只要取得緩刑判決,通常就會被評為好結果。然而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裡,這把尺並不適用。因為依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的條文設計,受有罪判決這項事實本身就構成退去強制的理由。本文將依條文整理,為什麼起訴前的不起訴處分,才是守住在留的完整出口。
核心要點
- 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以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有罪判決者為退去強制事由,且不問刑度輕重。
- 設有緩刑排除規定的是第4號リ的但書,而第4號チ並不存在但書。
- 因此,即使在公判中取得緩刑,從在留的角度看,防禦仍未完成。
- 唯有在起訴前取得不起訴處分,才是保住在留資格並結束案件的完整出口。
- 為因應萬一遭起訴的情形,必須同時設計退去強制程序與在留特別許可這第二、第三道防線。
為什麼說毒品案件只有不起訴才是完整的出口?
先講結論。在毒品案件中,一旦受有罪判決,不問在留資格種類,即該當退去強制事由。依據是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該款規定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刑法第2編第14章其中之一而受有罪判決者,為退去強制的對象。
這款條文特殊之處,在於對刑種與刑期完全隻字未提。無論是罰金、免除其刑,或宣告緩刑,只要屬於有罪判決便一律該當。反過來說,不起訴處分並非有罪判決,因此根本不會站上這款條文的入口。不起訴這個結論所具有的決定性意義,正在於此。
- 第4號チ列舉的法令共6部(麻向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刑法第2編第14章)
- 未限定刑種與刑期,罰金、免除其刑、緩刑判決均包含在內
- 別表第一的就勞資格、留學等,與別表第二的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均無區別地該當
只要判了緩刑,在留就守得住吧?
會這樣想的心情,我們非常能理解。事實上,這項誤解流傳甚廣。但依條文結構,它並不適用於毒品案件。
規定緩刑救濟的是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リ。該款以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宣告者為退去強制事由,並以但書排除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等。然而該款開頭即規定「除ニ至チ所列者外」。換言之,該當第4號チ的毒品案件本來就被置於第4號リ的守備範圍之外,該但書的恩惠無從及於此。
若是日本籍被告,受緩刑判決後便在社會中走向更生之路;同樣的判決落在外國人身上,卻是另一套程序的開始。正面接受這道落差,是決定方針的起點。
三重防線的思考方式
話雖如此,不起訴處分並非總能取得。本所在承接外國人的毒品案件時,自最初的接見階段起,即以三段布局進行設計。
順序很重要。能在第一道防線結束是最理想的,我們也會傾注全力於此。不過,若把一切都押在第一道防線而疏於其他準備,則相當危險。刑事階段所留下的供述內容、所爭執的論點、所蒐集的資料,都會直接成為日後入管程序中主張的基礎。反之,若在刑事階段輕率承認事實,第二、第三道防線一開始就會變得很細。
- 第一道防禦:在刑事案件中爭取不起訴處分(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證據蒐集程序的適法性)
- 第二道防禦: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執退去強制事由該當性
- 第三道防禦:在留特別許可(建構入管法第50條第5項的斟酌要素,並依公布案例主張平等原則)
在處分確定前,辯護人會累積什麼?
檢察官作成處分之前的期間有限。能在這段短暫時間內累積到什麼程度,將大幅左右結果。
其中,關於對在留的影響,必須有意識地加以傳達,因為承辦檢察官未必當然理解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的結構。有罪判決不問刑度輕重都會產生退去強制事由、生活基礎在日本、有受扶養的家人,這些都要以條文與資料具體呈現。能夠影響處分裁量的材料,正是從這樣踏實的工作中產生。
- 事實關係的細究(有無持有的認識、與共犯的關係、偵查程序的適法性)
- 確保具保人選並具體化監督體制
- 就醫以及防止再次濫用的各項措施
- 與就業處所、就學處所得以延續有關的資料
- 依條文說明喪失在留資格之重大性的意見書
決勝點會因罪名而不同
依令和6年版犯罪白書(原始資料為檢察統計年報),大麻取締法違反的起訴率為44.1%、起訴猶豫率為35.5%。相對地,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的起訴率為74.2%、起訴猶豫率僅8.5%。麻藥取締法違反的起訴率為57.5%、起訴猶豫率15.9%;麻藥特例法違反的起訴率為36.8%、起訴猶豫率52.5%。至於扣除道路交通法違反後的特別法犯整體,起訴猶豫率為45.5%。
這些數字所顯示的,或許是大麻案件中起訴猶豫仍是現實可行的選項,而覺醒劑案件的入口則相當狹窄。不過,這些是依罪名計算的整體數值,並未區分初犯或再犯、單純持有或營利目的等情形。由於預測會隨個案情事而變動,我們不會以數字代替結論。
關於本所的辦案體制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公判辯論終結,親自負責全部流程。本所不採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為接見的作法。在必須於處分確定前的有限時間內反覆作成判斷的毒品案件中,我們認為由掌握案件細節者從頭到尾親自行動,具有實質意義。
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或變更,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提供一站式處理。
從本所承辦過的案件談起
本所曾就依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的當事人,反覆進行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訊問、反詰問,最終取得無罪判決。此外,本所亦多次承辦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及受媒體報導的重大案件。
在被認定為特殊詐欺收款車手而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透過偵訊對應與對不當偵訊的抗議,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另在一名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長非法就勞罪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持續進行質疑向來實務所採「退去強制事由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之作法的訴訟,並於該案取得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別許可。
毒品案件所追問的,不只是刑度的輕重,更是您在日本一路建立起來的生活本身。及早設定目標、按部就班地累積,路自然會開展出來。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過往的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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