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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也可能失去在留|在留期间更新中“素行善良”这道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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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也可能失去在留|在留期间更新中“素行善良”这道关口

不起诉也可能失去在留|在留期间更新中“素行善良”这道关口

2026/08/13

收到不起诉处分的通知时,多数人由衷地松一口气。案件结束了,不会留下前科。这份安心并非无的放矢。只是,持有期限性在留资格、下一次更新时期又将临近的人,还有一件事需要确认:丧失在留资格的路径,并不只有退去强制一条。本文写给已经取得不起诉的人,希望帮助各位把这一结果切实转化为在留的延续。

核心要点

  • 丧失在留资格的路径有两条:一是符合入管法第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二是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未获许可,迎来在留期间届满。
  • 若为不起诉处分,则不存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要求的“有罪判决”,第一条路径不会发生。
  • 另一方面,更新与变更的审查委由法务大臣裁量判断,已公布的指针把素行善良列为考量事项之一。
  • 第二条路径,是定有在留期间的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所特有的。
  • 指定药物(危险药物)的案件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列举法令之内,因此实质上是在第二条路径上成为问题。

已经不起诉了,为什么还要担心更新?

丧失在留资格的场面,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符合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退去强制事由,被交付退去强制程序。第二类,是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未获许可,随着在留期间届满而失去在留的根据。

取得不起诉处分时,第一类不会发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要求的是“受有罪判决”,既然未提起公诉、判决不存在,就没有符合这一退去强制事由的余地。这正是不起诉处分在法律上最重大的意义。

但第二类并不只由有无有罪判决来决定。更新或变更准许与否,委由法务大臣裁量判断;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指针中,素行善良也被列为考量事项之一。即便已有不起诉这一结论,仍需慎重准备的理由就在这里。

这是期限性在留资格特有的风险

第二条路径并非对所有在留资格一律适用。它是定有在留期间的在留资格,也就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留学、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持有者所特有的。

永住者没有在留期间的限定,因此更新审查这道关口本身就不存在。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虽定有期间,但由于其属于基于身份或地位的在留资格,其审查重心与着眼于活动内容的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有所不同。

为什么不起诉也可能影响素行的评价?

不起诉处分分为几种:不能认定犯罪嫌疑的;嫌疑不充分的;以及虽可认定嫌疑,但斟酌各方面情形而不提起公诉的,即通称起诉犹豫的。它们在并非“有罪判决”这一点上是共通的,也不构成前科。

不过,更新审查并不像刑事审判那样判断有罪或无罪,而是斟酌各方面情形,判断使其继续在留是否适当。因此,曾经接受侦查这一事实,以及导致该处分的经过实质,在素行评价的场面被参照的可能性无法否定。尤其是以存在嫌疑为前提、因各种情形而未被提起公诉的情形,与自始未能认定嫌疑的情形,两者所能出示的材料并不相同。

指定药物(危险药物)案件会落到这条路径上

在射程的区分上,有一个实务上极为重要的论点。指定药物,即通称危险药物的规制,设在《药品医疗器械等法》之中。该法第76条之4禁止在医疗等用途以外制造、进口、销售、授予、持有、购买、受让、使用;对单纯的持有、购买、受让、使用,同法第84条第28号规定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对作为业务的制造、进口、销售等,同法第83条之9规定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并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列举法令之内。第4号チ所列举的,仅有《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以及刑法第2编第14章共6部。因此,在指定药物的案件中,纵使受有罪判决,也不会仅凭这一点即符合第4号チ。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在留没有影响。一旦被处逾1年拘禁刑的实刑,就会产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问题;即便未达到这一水平,在更新审查的素行评价中,也理当被视为不利因素。也就是说,指定药物的案件属于在留归属容易由更新这第二条路径、而非退去强制这第一条路径来决定的类型。精确把握这一区分,会改变方针的确立方式。

面向更新,应当预先积累什么?

更新审查是在书面上进行的,因此工作的重心在于把案件之后的生活实态,整理成可以作为材料出示的形式。具体而言,包括:证明雇佣关系得以延续,或已确定新的就业单位的材料;仍在求学者,证明在籍情况与成绩、出勤状况的材料;证明纳税与社会保险费缴纳并无拖欠的材料;证明与家人同住、扶养实态的材料;有成瘾之虞的案件,则包括就医情况与防止再次滥用的相关举措的材料。这些都要在自案件发生至更新为止的时间里,扎实地积累起来。

还有一点。把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辩护活动的目标,是本所称为不起诉目标主义的思路的核心;但它既是终点,同时也是一个途经点。通过避免有罪判决来防止退去强制事由发生,在此基础上,再面向更新审查这第二道关口整备生活实态。唯有这样的两段式布局,才能真正落到在留延续这一结果之上。在刑事程序中主张什么、把什么留在记录之上,都需要着眼于这一步之后来决定。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的案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的最初一步直至公判结审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中文方面,本所配备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中文翻译常驻;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均可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方针是不让刑事与入管彼此割裂。

在不起诉处分方面的办理案件,有这样一例:某20多岁的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中负责取款的角色,本所综合主张其主观方面的情节,取得不起诉处分。另有一例:某人被指为特殊诈骗中负责当面收取钱款的角色,多次遭到再次逮捕;本所通过讯问应对、对不当讯问的抗议,以及细致的主张与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不起诉处分,是守住在留最重要的一步。希望各位把这一步不间断地延续到下一次更新为止。本文想要传达的,尽在这一点。不必焦急,但更新之前的时间如何使用,会改变所能出示材料的厚度。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若有担心之处,望在更新时期到来之前前来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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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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