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也可能失去在留資格|在留期間更新中「素行善良」這道關卡
2026/08/13
收到不起訴處分的通知時,多數人都由衷鬆一口氣。案件結束了,也不會留下前科。這份安心絕非無的放矢。不過,持有期限的在留資格、而且下次更新時間已近的人,還有一件事希望您確認:失去在留資格的路徑,並不只有退去強制一條。本文正是為了讓取得不起訴的人,能把這個結果實際連結到在留的延續而寫。
核心要點
- 失去在留資格的路徑有兩條:一是該當入管法第24條的退去強制事由,二是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資格變更未獲許可而屆滿在留期間。
- 若為不起訴處分,即不存在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所要求的「有罪判決」,因此第一條路徑不會發生。
- 另一方面,更新與變更的審查委由法務大臣裁量判斷,公布的指引將素行善良列為考量事項之一。
- 第二條路徑是定有在留期間的別表第一在留資格所特有的問題。
- 指定藥物(危險藥物)的案件不在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的列舉法令之內,因此實質上會在這第二條路徑上成為問題。
已經不起訴了,為什麼還要擔心更新?
失去在留資格的場面,大致可分為兩種。第一是該當入管法第24條各款的退去強制事由,被付諸退去強制程序。第二是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資格變更未獲許可,隨在留期間屆滿而失去在留的根據。
取得不起訴處分時,第一條路徑不會發生。因為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所要求的是「受有罪判決」,既未提起公訴、不存在判決,就沒有該當這項退去強制事由的餘地。這正是不起訴處分在法律上最重大的意義。
然而第二條路徑,並非僅由有無有罪判決來決定。更新或變更的准駁委由法務大臣裁量判斷,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公布的指引中,也將素行善良列為考量事項之一。即使得到不起訴這個結論,仍需審慎準備的理由就在這裡。
這是有期限的在留資格所特有的風險
第二條路徑並非平等地適用於所有在留資格,而是定有在留期間的在留資格,也就是持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留學、家族滯在等別表第一在留資格者所特有的問題。
永住者沒有在留期間的限制,因此根本不存在更新審查這道關卡。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別表第二的在留資格雖定有期間,但基於身分或地位的在留資格這項性格,其審查的重心與著眼於活動內容的別表第一在留資格有所不同。
為什麼不起訴也可能影響素行評價?
不起訴處分有幾種類型:不認為有犯罪嫌疑者、嫌疑不足者,以及雖認有嫌疑但考量各種情事而不提起公訴者,即所謂起訴猶豫。三者的共通點在於都不是「有罪判決」,也不構成前科。
不過,更新審查並不像刑事審判那樣判斷有罪或無罪,而是就是否適合讓其繼續在留,斟酌各種情事作成判斷。因此,曾受偵查這項事實,以及導致該處分的經緯實質,在素行評價的場面被參酌的可能性無法否定。尤其是「以有嫌疑為前提但因各種情事未提起公訴」與「原本就不認為有嫌疑」,兩者所能提出的材料有所不同。
指定藥物(危險藥物)的案件會落在這條路徑上
作為射程的區別,有一個在實務上極為重要的論點。指定藥物,也就是俗稱危險藥物的管制,規定於醫藥品醫療器材等法。同法第76條之4禁止在醫療等用途以外製造、輸入、販賣、授與、持有、購入、受讓、使用;單純的持有、購入、受讓、使用,依同法第84條第28號處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之;以營業方式製造、輸入、販賣等,則依同法第83條之9處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之。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醫藥品醫療器材等法並不包含在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的列舉法令之內。第4號チ所列舉的,僅有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刑法第2編第14章這6部。因此,在指定藥物的案件中,縱使受有罪判決,也不會僅憑此點即該當第4號チ。
但這並不表示對在留毫無影響。若受逾1年拘禁刑的實刑,便會發生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リ的問題;即使未達該水準,在更新審查的素行評價上,也應認為當然會產生不利影響。換言之,指定藥物的案件屬於一種「在留的去留不是取決於退去強制這第一條路徑,而是取決於更新這第二條路徑」的類型。精確掌握這項區別,會改變方針的擬定方式。
為了更新,應該累積些什麼?
更新審查是在書面上進行的,因此工作重心在於把案件後的生活實況,整理成能以資料呈現的形式。具體而言,包括證明僱用關係持續、或已確定新的就業處所的資料;若仍在學,則為證明學籍與成績、出席狀況的資料;證明納稅與社會保險費按時繳納的資料;顯示與家人同住或扶養實情的資料;在有成癮疑慮的案件中,則為就醫狀況與防止再次濫用之各項措施的相關資料。這些都要在自案件發生到更新為止的時間裡,穩健地累積起來。
還有一點。把爭取不起訴處分作為辯護活動的目標,是本所所稱「不起訴目標主義」的核心,但它既是目標,也是一個通過點。透過避免有罪判決來阻止退去強制事由的發生,在此基礎上,再朝更新審查這第二道關卡整備生活實況。唯有這樣的兩段布局,才能真正連結到在留延續的結果。在刑事程序中主張什麼、在紀錄上留下什麼,都必須著眼於這個更遠的階段來決定。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承辦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公判辯論終結親自負責,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理。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提供一站式處理,方針是不讓刑事與入管彼此斷裂。
在不起訴處分方面,本所曾承辦一名被認定為特殊詐欺提款車手的20多歲女性案件,透過綜合主張其主觀情事而取得不起訴處分。此外,在被認定為特殊詐欺收款車手而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藉由偵訊對應、對不當偵訊的抗議,以及細緻的主張與舉證,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是守住在留最重要的一步。希望這一步能不中斷地延續到下一次更新,本文想傳達的就是這一點。不必焦急,但如何運用到更新為止的這段時間,會改變您所能提出材料的厚度。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若有任何顧慮,建議在更新時間到來之前先行諮詢。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