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与毒品案件有何关系|与退去强制的区别
2026/08/13
在接受毒品案件咨询时,“会不会被入管取消在留资格”与“会不会被强制遣返”这两个问题,常常被当作同一个意思来使用。实际上,二者是彼此独立的制度。对以就劳资格或留学在留资格滞在日本的人来说,这一区别并不只是用词问题:需要做工作的对象不同,争议的方式不同,时间的推移方式也不同。下面依次说明这两项制度在何处交汇、又在何处分道。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的退去强制与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是根据与要件均不相同的两项独立制度。
- 因毒品有罪判决而生的退去强制事由,属于第24条第4号チ的问题,与在留资格取消制度并无直接关联。
- 第22条之4是以通过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不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等为理由的制度,并非刑罚。
- 若人身拘束旷日持久,无法继续工作或就学的状态延续下去,在留的基础便可能从这另一条轴线上发生动摇。
- 因此,即便取得不起诉处分,仍需要连同与工作单位、学校的关系在内,采取措施维持在留的基础。
在留资格取消与退去强制有什么不同?
简要地说,退去强制是“使其退出日本国境”的处分,在留资格取消则是“使其丧失在日本在留的法律根据”的处分。二者都可能导致最终离开日本,这一点相通,但在法律上的定位完全不同。
退去强制的根据在入管法第24条各号。与毒品案件相关的是其第4号チ,即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或刑法第2编第14章而受有罪判决者这一规定。其机制是:刑事审判中有罪判决确定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要件。
与之相对,在留资格取消的根据是入管法第22条之4。它并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要件,而是在可以认定通过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或不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等法定事由成立时,可以取消在留资格。它不是刑罚,而应定位为针对在留基础丧失所作的行政上的措施。
在毒品案件中,第22条之4会以什么方式牵涉进来
毒品的有罪判决本身,并未被列为第22条之4的取消事由。因此,“因毒品被判有罪所以在留资格会被取消”这种说法,就制度理解而言并不准确。有罪判决的问题,终究是第24条第4号チ的问题。
那么,为什么毒品案件中会谈到在留资格取消呢?原因在于,伴随案件而产生的事实状态,可能从另一条轴线上影响在留的基础。一旦因逮捕、羁押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其间既无法在工作单位工作,也无法到学校上课。若羁押长期化,或被工作单位解雇、被学校除籍,就会出现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持续未被从事的状态。
取得不起诉,就可以说在留没问题了吗?
取得不起诉处分,对守住在留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以“受有罪判决者”为要件,既然判决不存在,这一退去强制事由便不会发生。这一点可以明确地讲。
然而,这与在留的基础丝毫不受动摇,是两回事。在数月的人身拘束之后获释时,工作单位也许早已按离职处理,学校也许已不承认其在籍。就劳资格与留学在留资格着眼于在日本从事的活动内容,一旦活动的基础丧失,就可能从在留资格取消这另一条轴线上产生问题。
三道防线这一思路
对于外国人的毒品案件,本所把防线分为三层来设计。第一道防线,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的有无,以及包括职务盘查、随身物品检查、采尿程序在内的证据收集程序的适法性,在起诉前有限的期间里备齐检察官作出判断所需的材料。
第二道防线,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就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展开争议。在入管实务中,长期沿袭着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在一起以助长非法就劳为由的退去强制案件中,正面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也应及于退去强制这一行政处分,该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在毒品案件里,不乏当事人并不知晓所受托保管物品内容的案情,或就持有的认识展开争议的案情,故意的有无在刑事与入管两方面都可能具有意义。另需说明,这是目前正在争议之中的论点,我们无法预先告知结论。
第三道防线是在留特别许可。把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所法定的考量要素,即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逐项落实为材料。在留资格取消这另一条轴线上的风险,则要与这三层设计一并,从维持生活基础的角度加以研究。
避免混淆,是应对的第一步
由于制度名称相近,咨询现场也容易产生混乱。整理如下:因受有罪判决而产生的问题,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即退去强制的框架;因不再从事相应活动等而产生的问题,属于第22条之4,即在留资格取消的框架。
若不作这样的整理,应对就会偏离靶心。例如,只顾着关心刑事方面的走向而疏于与工作单位联络,就可能出现刑事上取得了好结果、在留的基础却已失去的局面。反过来,若只想着维持在留资格,在刑事程序中轻易认可事实,则会招致有罪判决所带来的退去强制事由这一更为沉重的问题。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的案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的最初一步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中文方面,本所配备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中文翻译常驻;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均可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之后,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起,对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等事项一站式处理。
在涉及在留的场面,本所在救助一名蒙冤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时,取得了在助长非法就劳罪认定案件中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此外,也有这样的办理案例:某咨询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本所通过与当局交涉促成身份关系成立,并通过分析既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留资格取消与退去强制,行驶在不同的轨道上。只盯着其中一边担心,就会察觉不到另一边的列车正在驶近。以就劳资格或留学在留资格身在日本的人,希望在关注刑事走向的同时,也保有如何维持活动基础这一视角。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