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撤銷(入管法第22條之4)與毒品案件的關係|與退去強制的區別
2026/08/13
在承辦毒品案件的諮詢時,「會不會被入管撤銷在留資格」與「會不會被強制遣返」這兩個問題,常常被當成同一件事來問。實際上,這是兩套不同的制度。對於持就勞資格或留學資格在日本生活的人而言,這項區別並不只是用語問題,因為要面對的對象、爭執的方式,乃至時間的流動,都不相同。以下依序說明這兩套制度在哪裡交會、在哪裡分開。
核心要點
- 入管法第24條的退去強制,與第22條之4的在留資格撤銷,是依據與要件均不相同的兩套制度。
- 因毒品有罪判決而生的退去強制事由屬於第24條第4號チ的問題,與在留資格撤銷制度並無直接連結。
- 第22條之4是以「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在留資格」「不再從事該在留資格所對應之活動」等為理由的制度,並非刑罰。
- 人身拘束一旦拖長,無法繼續工作或就學的狀態持續下去,在留的基礎便可能自這另一條軸線發生動搖。
- 因此,即使取得不起訴處分,仍須就與職場、學校的關係等採取措施,以維持在留的基礎。
在留資格撤銷與退去強制有什麼不同?
簡單說,退去強制是「使人離開日本」的處分,在留資格撤銷則是「使人失去在日本在留的法律依據」的處分。兩者都可能導致最終必須離開日本,但在法律上的定位截然不同。
退去強制的依據在入管法第24條各款。與毒品案件相關的是其第4號チ,也就是違反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鴉片法、覺醒劑取締法、麻藥特例法,或刑法第2編第14章而受有罪判決者這項規定。刑事審判中有罪判決確定這項事實,直接構成要件。
相對地,在留資格撤銷的依據是入管法第22條之4。這一條並非以刑事案件的結果為要件,而是在可認定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在留資格,或不再從事該在留資格所對應之活動等法定事由發生時,得撤銷在留資格。它並非刑罰,而應定位為因在留基礎喪失而採取的行政上措施。
在毒品案件中,第22條之4會如何介入?
毒品的有罪判決本身,並未被列為第22條之4的撤銷事由。因此,「因毒品被判有罪所以在留資格會被撤銷」這種說法,就制度理解而言並不準確。有罪判決的問題,終究是第24條第4號チ的問題。
那麼,為什麼毒品案件會扯到在留資格撤銷?這是因為,隨案件而生的事實狀態,可能自另一條軸線影響在留的基礎。一旦因逮捕、勾留而受人身拘束,這段期間便無法在職場工作,也無法上學。若勾留長期化,或遭職場解僱、被學校退學,就會持續處於未從事在留資格所對應活動的狀態。
可以說「因為不起訴了,所以在留沒問題」嗎?
取得不起訴處分,對守住在留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以「受有罪判決者」為要件,既然不存在判決,這項退去強制事由便不會發生。這一點可以明確地說。
然而,這與「在留的基礎完全不會動搖」是兩回事。經過數個月的人身拘束後獲釋時,職場可能早已按離職處理,學校也可能不再承認其學籍。就勞資格與留學資格著眼於在日本所從事的活動內容,一旦該活動的基礎喪失,便可能自在留資格撤銷這另一條軸線產生問題。
三道防線的思考方式
本所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中,將防線設計為三段。第一道防線,是在刑事案件中爭取不起訴處分。逐一檢視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之有無,以及包含臨檢盤查、持有物檢查、採尿程序在內的證據蒐集程序的適法性,在起訴前有限的期間內備妥檢察官判斷所需的材料。
第二道防線,是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執退去強制事由該當性本身。在入管實務上,長期沿襲著退去強制事由的判斷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的運作方式。松村大介律師在以助長非法就勞為理由的退去強制案件中,正面質疑責任主義的射程是否亦應及於作為行政處分的退去強制,該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在毒品案件裡,不知代為保管的物品內容為何的案件、爭執持有認識的案件等,故意之有無在刑事與入管兩方面都具有意義的場面並不少見。惟須說明,這是目前正在爭執中的論點,我們無法先行告知結論。
第三道防線是在留特別許可。將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所法定的斟酌要素,也就是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關係、素行、入境的經緯、在留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逐項落實為資料。至於在留資格撤銷這條另一軸線的風險,則會配合這三段設計,從維持生活基礎的觀點一併檢討。
避免混淆,是因應的第一步
由於制度名稱相近,諮詢現場也容易產生混亂。整理如下:因受有罪判決而生的問題,屬於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也就是退去強制的框架;因不再從事活動等而生的問題,屬於第22條之4,也就是在留資格撤銷的框架。
若未做好這層整理,因應就會失焦。例如,一心關注刑事的走向而疏於與職場聯繫,可能導致刑事雖得到好結果,卻失去在留的基礎。反之,若只想著維持在留資格,而在刑事程序中輕率承認事實,便會招來「因有罪判決而生的退去強制事由」這個更為沉重的問題。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承辦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公判辯論終結,親自負責全部流程,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理。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提供一站式處理。
在涉及在留的場面,本所曾於救援一名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長非法就勞罪、面臨強制遣返危機的女性時,取得在助長非法就勞罪認定案件中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別許可。此外,本所也曾承辦諮詢者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滯留遭逮捕起訴的案件,透過與主管機關交涉促成身分關係成立,並藉由分析過往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在留資格撤銷與退去強制,行駛在不同的軌道上。若只擔心其中一邊,就會察覺不到另一列火車正在接近。持就勞資格或留學資格在日本生活的人,希望能在關注刑事走向的同時,也保有「如何維持活動基礎」這個視角。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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