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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毒品前科构成“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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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毒品前科构成“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毒品前科构成“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

2026/08/13

即便不得不离开日本,将来也还想回来。把家人留在日本而出境的人,在日本的工作与学业被半途切断的人,都曾多次向我们表达这样的心情。“过多少年才能再入境”,也是我们收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对于这个问题,就毒品案件而言,我们必须给出与其他类型不同的回答,因为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并没有写明需要等待的年数。本文面向考虑再入境的当事人与家属,准确说明条文的机制。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把违反毒品取缔相关法令而被处刑罚者,定为上陆拒否事由。
  • 同项第9号就退去强制经历等定有1年、5年、10年的期间,而第5号并无期间的规定。
  • 因此,第5号的上陆拒否事由并不会因年数的经过而消灭。
  • 第5号只需“被处刑罚”即足,罚金亦可成立,并且把违反日本国以外国家法令的情形也纳入对象。
  • 符合第5号时,入境仅剩下依入管法第12条第1项取得上陆特别许可这一条路径。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是怎样的规定?

入管法第5条第1项逐号列举了不得在日本上陆的外国人。其中第5号所列的,是违反日本国或日本国以外国家关于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或向精神药取缔的法令而被处刑罚者。

这一条文发挥作用的场面,与退去强制的场面不同。退去强制是让已在日本的人退出国境的程序,上陆拒否则是对身在日本境外者试图入境时所作的判断。因此,卷入毒品案件的外国人,要同时面对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这一出口规定,与第5条第1项第5号这一入口规定,共两个条文。

把第5条第1项中的其他各号也一并看过,理解会更深入。第4号所列的,是因违反法令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或与之相当刑罚者。第6号所列的,是非法持有麻药、向精神药、罂粟、鸦片、罂粟壳、觉醒剂、觉醒剂原料、鸦片烟吸食器具者;第8号所列的,是非法持有枪炮刀剑类等者。

要等多少年才能再次入境日本?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坦率相告:第5条第1项第5号并未规定需要等待的期间。因此,它并不采用经过一定年数即自动消灭上陆拒否事由的机制。

定有期间的是同项第9号。第9号就イ至ヘ所列各类人员,分别规定未经过所定期间者构成上陆拒否事由。例如イ规定,因符合第6号或第8号而被拒绝上陆者,自被拒绝之日起1年。ロ规定,因符合入管法第24条各号(第4号オ至ヨ以及第4号之3除外)而被退去强制、受第52条第5项决定并在法务省令所定日期之前依同条第4项许可退出国境者(以短期滞在入境者除外),自退出国境之日起1年。ハ以下则依退去强制经历,分别定为5年或10年。

也就是说,基于曾被退去强制这一事实的上陆拒否,备有年限这一出口。而基于因毒品被处刑罚这一事实的第5号,却没有这个出口。即便平安经过第9号的期间,第5号仍会持续存在。这种不对称,是咨询场面中最容易被误解的要点之一。

罚金亦可成立,在外国受罚同样包括在内

第5条第1项第5号所要求的是“被处刑罚”。既无依刑种而作的限定,那么以罚金收场的案件同样成立。与同项第4号设有“1年以上拘禁刑或与之相当的刑罚”这道门槛相比,可见唯独在毒品上,门槛被撤去了。

此外,第5号以违反“日本国或日本国以外国家的法令”为对象,并不限于在日本受罚的情形。若曾在母国或第三国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处刑罚,同样可能在入境日本的场面成为问题。

剩下的路径是上陆特别许可

符合第5条第1项第5号时,通常的上陆许可并不在制度预设之内。所剩下的,是依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申请上陆特别许可,即请求法务大臣依裁量作出特别许可这条路径。

这项许可终究属于例外性的判断,因此我们无法轻率地给出预测。在咨询的场面,需要细致梳理与留在日本的家人的关系、出境后经过的年数、其间的生活状况与改过自新的实绩、此次前往日本的目的等情节,并把它们组织成可以作为材料提交的形式。不过,即便把这些做到极致,判断仍取决于个别具体情形。“时间一长就没问题了”这样的说明有欠诚实,我们不会这样讲。

人还在日本时能做的事,远比想象中多

对于外国人的毒品案件,本所把防线分为三层来设计。第一道防线,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的有无,以及包括职务盘查与采尿在内的证据收集程序的适法性,在起诉前有限的期间里备齐检察官作出判断所需的材料。一旦取得不起诉,有罪判决便不会产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以及将来的第5条第1项第5号,都将欠缺其要件。

第二道防线,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就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展开争议。第三道防线是在留特别许可,把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所法定的考量要素,即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逐项落实为材料。只要能够继续在日本在留,上陆拒否的问题自始就不会发生。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的案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的最初一步直至公判结审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中文方面,本所配备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中文翻译常驻;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均可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之后,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起,对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等事项一站式处理。

在守住在留的场面,有这样的办理案例:某咨询者以观光目的来日后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局一度以婚姻与认领尚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本所立足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在国籍国签发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条件下收集有利证据,通过分析入管当局既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此外,在救助一名蒙冤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时,本所取得了在助长非法就劳罪认定案件中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同时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这一既往实务立场提起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之中。本所也具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

对于“过多少年才能回来”这一问题,我们无法用年数作答,只能怀着歉意如实相告。不过,及早知道这个问题没有年数上的答案,本身也是有意义的:人还在日本时可以打出的牌,与出境之后所剩下的牌,其幅度完全不同。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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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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