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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毒品前科構成「沒有期限的上陸拒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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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毒品前科構成「沒有期限的上陸拒否」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毒品前科構成「沒有期限的上陸拒否」

2026/08/13

就算必須離開日本,總有一天還想再回去。把家人留在日本而出境的人,或是在日本的工作、學業被迫中斷的人,我們聽過太多這樣的心情。「要等幾年才能再入境?」也是極為常見的提問。對於這個問題,在毒品案件上,我們必須給出與其他類型不同的回答,因為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並沒有寫下應等待的年數。以下為考慮再入境的當事人與家屬,準確說明條文的機制。

核心要點

  •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規定,曾違反毒品管制相關法令而受刑之宣告者,構成上陸拒否事由。
  • 同項第9號就退去強制經歷等定有1年、5年、10年的期間,相對地第5號並無期間規定。
  • 因此,制度上並不存在因年數經過而使第5號的上陸拒否事由消滅的機制。
  • 第5號以「曾受刑之宣告」即為已足,故罰金亦該當,且違反日本國以外國家法令的情形亦包含在內。
  • 該當第5號時,入境僅剩下依入管法第12條第1項取得上陸特別許可這條路。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是什麼樣的規定?

入管法第5條第1項逐款列舉不得上陸日本的外國人。其中第5號所列的,是曾違反日本國或日本國以外國家關於麻藥、大麻、鴉片、覺醒劑或向精神藥管制之法令而受刑之宣告者。

這條規定發生作用的場面,與退去強制不同。退去強制是使已在日本境內者退出國外的程序,而上陸拒否則是境外者欲入境時的判斷。因此,涉及毒品案件的外國人,必須同時面對第24條第4號チ這道出口規定,以及第5條第1項第5號這道入口規定。

一併觀察第5條第1項中的其他款項,理解會更為深入。第4號列舉的是曾因違反法令而受1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於此之刑宣告者。第6號列舉的是非法持有麻藥、向精神藥、罌粟、鴉片、罌粟殼、覺醒劑、覺醒劑原料、鴉片煙吸食器具者,第8號則列舉非法持有槍砲刀劍類等者。

要等幾年才能再入境日本?

關於這一點,必須坦白說明。第5條第1項第5號並未規定應等待的期間。因此,制度上並不存在「經過一定年數後上陸拒否事由即自動消滅」這樣的機制。

定有期間的是同項第9號。第9號就其イ至ヘ所列之人,分別規定尚未經過所定期間者構成上陸拒否事由。例如イ規定,該當第6號或第8號而被拒絕上陸者,自遭拒絕之日起算1年。ロ規定,該當入管法第24條各款(第4號オ至ヨ及第4號之3除外)而被退去強制,並受第52條第5項之決定,於法務省令所定之日前依同條第4項之許可而退去者(以短期滯在入境者除外),自退去之日起算1年。ハ以下則依退去強制經歷分別定為5年或10年。

換言之,基於「曾被退去強制」這項事實的上陸拒否,備有年限這個出口。然而,基於「曾因毒品受刑之宣告」這項事實的第5號,卻沒有這個出口。即使順利經過第9號的期間,第5號仍會繼續存在。這項不對稱,是諮詢場面中最容易被誤解的問題之一。

罰金亦該當,且包含在外國所受的處罰

第5條第1項第5號所要求的是「曾受刑之宣告」。既未依刑種加以限定,即使是以罰金收場的案件也同樣該當。相較於同項第4號設有「1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於此之刑」這道門檻,可知唯獨在毒品上這道門檻被取消了。

此外,第5號以違反「日本國或日本國以外國家之法令」的情形為對象,並不限於在日本受處罰的情形。若曾在母國或第三國因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刑之宣告,同樣可能在入境日本的場面成為問題。

剩下的路徑是上陸特別許可

該當第5條第1項第5號時,取得通常的上陸許可並不在制度預設之內。所剩下的,是依入管法第12條第1項請求上陸特別許可,也就是尋求法務大臣裁量的特別許可這條路。

由於這項許可終究屬於例外的判斷,我們無法輕率地提出預測。在諮詢的場面,會就與留在日本的家人的關係、出境後經過的年數、其間的生活狀況與更生實績、此次入境的目的等情事細緻整理,組織成可以作為資料提出的形式。不過,即使窮盡這些努力,判斷仍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事。「只要時間過去就沒問題」這種說明有失誠實,我們不會這樣告訴當事人。

人還在日本時能做的事,遠比想像中多

本所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中,將防線設計為三段。第一道防線,是在刑事案件中爭取不起訴處分。逐一檢視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之有無,以及包含臨檢盤查與採尿在內的證據蒐集程序的適法性,在起訴前有限的期間內備妥檢察官判斷所需的材料。一旦不起訴,就不會產生有罪判決,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以及日後的第5條第1項第5號,也都會欠缺其要件。

第二道防線,是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執退去強制事由該當性本身。第三道防線是在留特別許可,將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所法定的斟酌要素,也就是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關係、素行、入境的經緯、在留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逐項落實為資料。只要能夠繼續在日本在留,上陸拒否的問題本來就不會發生。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承辦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公判辯論終結親自負責,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理。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就在留資格的更新、變更等事宜提供一站式處理。

在守住在留的場面,本所曾承辦以觀光目的入境日本的諮詢者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滯留遭逮捕起訴的案件。當時以婚姻與認領尚未完成為由一度不受理,本所自憲法觀點與主管機關交涉,促成婚姻與認領成立,並在幾乎不存在國籍國核發公文書的條件下蒐集有利證據,透過分析入管機關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此外,在救援一名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長非法就勞罪、面臨強制遣返危機的女性時,本所取得了在助長非法就勞罪認定案件中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別許可,並同時提起訴訟,質疑向來實務所採「退去強制事由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的作法,該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本所亦具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及受全球關注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

面對「幾年後才能回去」這樣的提問,卻無法以年數回答,我們每次說明時都感到於心不忍。然而,及早知道「這個問題無法以年數回答」,本身也有其意義。因為人還在日本時可以採取的手段,與出境之後所剩下的手段,兩者的幅度截然不同。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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