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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永住者与毒品案件|入管特例法第22条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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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永住者与毒品案件|入管特例法第22条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特别永住者与毒品案件|入管特例法第22条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2026/08/13

接受特别永住者的毒品案件咨询时,有一点需要首先确认:适用于一般外国人的退去强制规定,对特别永住者并不原样及于其身。当事人与家属常常因为周围一句“外国籍不是会被强制遣返吗”而彻夜难眠,但法律的架构与此不同。不过,受到保护的是退去强制的场面,刑事责任并不因此减轻。下面依条文,把受保护的范围与不受保护的范围分开说明。

核心要点

  • 特别永住者的退去强制事由,并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各号,而是由入管特例法第22条限定性地加以规定。
  • 该条所列的是四种类型:内乱与外患相关之罪、涉及国交之罪、针对外国元首与外交使节等之罪,以及被处无期或逾7年实刑且经法务大臣认定日本国重大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 毒品案件不在这一限定列举之内。因此,特别永住者不会因毒品案件而被退去强制。
  • 另一方面,刑事责任本身与一般情形并无不同;就业、资格以及对家人的影响等问题,仍需另行研究。
  • 家人中若有持一般在留资格者,该人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因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认不可或缺。

特别永住者会因毒品案件被强制遣返吗?

先说结论:特别永住者不会因毒品案件而被退去强制。依据在于《关于依据与日本国的和平条约脱离日本国籍者等的出入国管理的特例法》,即通称入管特例法的第22条。

对一般外国人而言,退去强制事由广泛规定于入管法第24条各号,其中第4号チ列举了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情形。然而对特别永住者,第24条各号并不以原样适用的方式发挥作用,其退去强制仅限于符合入管特例法第22条所定的有限事由。

这一差异,源自立法基于历史经过,对特别永住者的生活基础予以强力保护的判断。既然条文上的限定十分明确,在这一点上无须过度不安。

入管特例法第22条所列的四种类型

该条所列举的,大体是以下四种类型。它们要么属于关涉国家存立与外交的极为有限的场面,要么限于在被科以格外重刑之后仍需法务大臣作出认定的情形。

  • 因内乱相关之罪或外患相关之罪被处拘禁刑以上刑罚的情形
  • 因涉及国交之罪被处拘禁刑以上刑罚的情形
  • 因针对外国元首、外交使节或其馆舍的特定之罪被处拘禁刑以上刑罚,并被认定外交上的重大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 被处无期或逾7年拘禁刑的实刑,并经法务大臣认定日本国的重大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毒品未被列入其中的意义

这四种类型之中,既不包含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也不包含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麻药特例法》。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把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有罪判决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相比,两者的结构形成鲜明对照。

何况第4号チ连罚金、附缓期执行的判决都涵盖在内,射程极其宽广。对持一般在留资格者而言,这一差别可谓决定性的。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判决,仅因是否为特别永住者,对在留的影响便截然不同。

谨作补充:上述四种类型中的第四种,除被处无期或逾7年拘禁刑的实刑这一要件外,还须经法务大臣作出认定。在毒品案件中,实际出现这一量刑水平的场面,与通常案件相距甚远。个案若有疑虑,依条文逐项具体确认最为稳妥。

那么,是不是就完全不必担心了?

不必担心退去强制,与案件本身的分量有所改变,是两回事。刑事责任与一般情形毫无二致地产生。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的持有、转让、受让为10年以下拘禁刑,使用同为10年以下拘禁刑;关于大麻,《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第66条第1项的持有、转让、受让为7年以下拘禁刑,令和6年(2024年)12月12日施行的同法第66条之2第1项的使用、接受施用亦为7年以下拘禁刑。这绝不是轻的法定刑。

此外,人身拘束一旦长期化,对工作单位或学业的影响在所难免。若从事涉及资格或执照的职业,还须一并研究该方面的问题。对家人的生活以及子女与学校的关系,也以及早作出预判为宜。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就是家人中有持一般在留资格者的情形。若配偶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或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在留,而该人涉及案件,则对该人适用的不是入管特例法第22条,而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同一家庭之内适用不同条文,是现实中可能发生的事。

即便不必担心退去强制,争取不起诉仍有意义

对于外国人的毒品案件,本所采取以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的方针。这一方针虽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以有罪判决为要件的结构导出,但在特别永住者的案件中,其价值同样不会消失。

不受有罪判决,意味着不留下前科这一记录。就业、资格、家人的未来,以及涉及出境的各项手续,其影响所及的范围既广且久。若因为没有退去强制的风险,一开始就把在公判中取得缓刑作为目标,那么本可争取的要点便会未经争取,处分即告固定。

起诉前的期间是有限的。在这段时间里,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的有无,以及包括职务盘查与随身物品检查在内的证据收集程序的适法性,并备齐检察官作出处分判断所需的材料。着手这项工作越早,可选项就保留得越宽。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的案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的最初一步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中文方面,本所配备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中文翻译常驻;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均可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之后与在留资格有关的手续,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本所具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在程序旷日持久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的案件中,本所同样重视方针的一贯性。

在公判方面的实绩,有这样一例:某委托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穷尽被告人询问与交叉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在起诉前阶段,也有一例:某人被指为特殊诈骗中负责当面收取钱款的角色,多次遭到再次逮捕,本所反复进行讯问应对与对不当讯问的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特别永住者这一地位,在退去强制的场面具备法律上明确的保护。请各位先确认这一事实,然后再冷静研究如何面对刑事程序本身。家人中若有持一般在留资格者,另行确认该人的处境同样重要。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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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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