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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永住者與毒品案件|入管特例法第22條守得住什麼、守不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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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永住者與毒品案件|入管特例法第22條守得住什麼、守不住什麼

特別永住者與毒品案件|入管特例法第22條守得住什麼、守不住什麼

2026/08/13

當特別永住者前來諮詢毒品案件時,有一點必須最先確認:適用於一般外國人的退去強制規定,對特別永住者並不會原封不動地適用。當事人與家屬有時會因為身邊的人說「外國籍不就會被強制遣返嗎」而徹夜難眠,但法律的架構其實不同。不過,受到保護的是退去強制這個場面,並不表示刑事責任也會因此變輕。以下依條文,分別說明受保護的範圍與不受保護的範圍。

核心要點

  • 特別永住者的退去強制事由,並非規定於入管法第24條各款,而是限定規定於入管特例法第22條。
  • 該條所列舉的是內亂、外患相關之罪,妨害國交之罪,對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之罪,以及受無期或逾7年實刑且經法務大臣認定損害日本國重大利益的情形,共4種類型。
  • 毒品案件並不包含在這份限定列舉之中。因此,特別永住者不會因毒品案件而被退去強制。
  • 另一方面,刑事責任本身與一般情形並無不同,就業、證照資格以及對家人的影響等問題,仍須另行檢討。
  • 若家人中有持一般在留資格者,該名家屬適用的是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因此以家庭為單位加以確認不可或缺。

特別永住者會因毒品案件被強制遣返嗎?

先講結論:特別永住者不會因毒品案件而被退去強制。依據在於《依據與日本國之和平條約脫離日本國籍者等之出入國管理特例法》,也就是一般所稱入管特例法的第22條。

一般外國人的退去強制事由廣泛規定於入管法第24條各款,其中第4號チ即列有因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有罪判決之情形。然而對特別永住者而言,第24條各款並非原封不動地適用,而是僅限於該當入管特例法第22條所定的有限事由。

這項差異,出自立法者考量歷史經緯,欲強力保護特別永住者生活基礎的判斷。條文上的限定相當明確,就這一點無須感到不安。

入管特例法第22條所列的4種類型

該條所列舉的,大致為下列4種類型。無論何者,都限於涉及國家存立或外交的極為有限的場面,或是在科以極重之刑並經法務大臣認定的情形。

  • 因內亂相關之罪或外患相關之罪,受拘禁刑以上之刑宣告的情形
  • 因妨害國交之罪,受拘禁刑以上之刑宣告的情形
  • 因對外國元首、外交使節或其館舍之特定罪名,受拘禁刑以上之刑宣告,且經認定外交上之重大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 受無期或逾7年拘禁刑之實刑宣告,並經法務大臣認定日本國之重大利益受到損害的情形

毒品未列入列舉之中的意義

這4種類型之中,既不包含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違反,也不包含覺醒劑取締法違反、大麻草栽培規制法違反、鴉片法違反或麻藥特例法違反。與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將違反毒品相關法令的有罪判決定為退去強制事由相比,結構恰成對照。

而且第4號チ是連罰金或緩刑判決都該當的極為寬廣的規定。對持一般在留資格者而言,這道差異可謂具有決定性。同樣的案件、同樣的判決,僅因是否為特別永住者,對在留的影響便截然不同。

謹此補充,上述4種類型中的第4種,除須受無期或逾7年拘禁刑的實刑外,還須經法務大臣認定。在毒品案件中,實際出現這種刑度水準的場面,與一般案件相距甚遠。若就個別案件仍有疑慮,依條文具體確認最為穩妥。

那麼,是不是就完全不必擔心了?

沒有退去強制的疑慮,與案件本身的分量會不會改變,是兩件事。刑事責任與一般情形並無二致地發生。覺醒劑取締法違反中的持有、讓與、受讓為10年以下拘禁刑,使用亦為10年以下拘禁刑;至於大麻,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第66條第1項的持有、讓與、受讓為7年以下拘禁刑,令和6年(2024年)12月12日施行的同法第66條之2第1項的使用、受施用亦為7年以下拘禁刑。這絕不是輕微的法定刑。

此外,人身拘束一旦長期化,對職場或學業的影響難以避免。若從事涉及證照、執照的職業,也必須一併檢討。關於家人的生活以及與子女學校的關係,也宜及早設想。

還有一點容易被忽略,就是家人中有持一般在留資格者的情形。若配偶以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或永住者的在留資格在留,而該名家屬也涉入案件,則其適用的並非入管特例法第22條,而是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同一戶之內適用不同條文,是現實中確實可能發生的事。

即使不必擔心退去強制,爭取不起訴仍有意義

本所在外國人的毒品案件中,採取以起訴前爭取不起訴處分為最優先目標的方針。這項方針雖是從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僅以有罪判決為要件的結構推導而來,但在特別永住者的案件中,其價值同樣不會消失。

不受有罪判決,意味著不留下前科這項紀錄。其影響所及的範圍相當廣,並且會延續很久,包括就業、證照資格、家人的未來,以及涉及出國旅行的各項手續。若因為沒有退去強制的危險,一開始就把公判取得緩刑當成目標,本來可以爭執的論點便會在未經爭執的情況下讓處分定型。

起訴前的期間有限。在這段期間內,逐一檢視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之有無,以及包含臨檢盤查、持有物檢查在內的證據蒐集程序的適法性,並整備檢察官作成處分判斷所需的資料。愈早著手,選項就能保留得愈寬。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承辦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公判辯論終結,親自負責全部流程,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理。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涉及在留資格的手續,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本所具有承辦國際刑事案件、裁判員裁判對象案件,以及受全球關注報導之重大案件的實績。在程序曠日費時的案件、受社會矚目的案件中,本所始終重視方針的一貫性。

在公判方面的實績,包括就依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的當事人,徹底分析證據並窮盡被告訊問與反詰問,最終取得無罪判決的案例。在起訴前階段,本所亦曾承辦被認定為特殊詐欺收款車手而多次遭再逮捕的案件,透過偵訊對應與對不當偵訊的抗議,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

特別永住者這個地位,在退去強制的場面於法律上具備明確的保護。請先確認這項事實,在此基礎上,再冷靜地思考該如何面對刑事程序本身。若家人中有持一般在留資格者,另行確認該名家屬的處境同樣重要。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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