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因毒品被判有罪,永住还保得住吗|没有更新程序的在留资格会发生什么
2026/08/13
永住者没有在留期间更新这道手续。不必年年备齐材料、等待审查结果,摆脱这种紧张感,也许是永住许可最能被切身感受到的好处。正因如此,一旦卷入毒品案件,很自然会想“既然没有更新,也就不会在审查中被刷下来吧”。然而丧失在留资格的路径,并不只有更新审查一条。本文面向永住者本人及其配偶,梳理各项制度究竟如何作用。
核心要点
- 永住者没有在留期间的更新,因此不会经由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这一路径丧失在留资格。
- 但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毒品的有罪判决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罚的轻重同样不在追问之列。
- 入管法第50条第1项第1号把“已获永住许可时”单列为在留特别许可的一项,永住许可因而成为出口论证的入口。
- 第50条第1项但书所设加重要件的适用对象中不含第24条第4号チ,只要不是逾1年的实刑,即在通常框架内接受判断。
- 避免逾1年的实刑,尤其是避免有罪判决本身,在制度上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永住者没有更新程序,为什么还会丧失在留资格?
丧失在留资格的路径,大体可以分为两条。一条是在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不获许可,随着在留期间届满而失去在留的根据。另一条是符合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退去强制事由,被交付退去强制程序。
永住者没有在留期间的限定,因此第一条路径不成问题。在这一点上,其处境与就劳资格、留学者大不相同。然而第二条路径并无这样的区别。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把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完全没有设置依在留资格种类而作的限定。
有罪判决的轻重,会被追问到什么程度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要求的,只有“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既无刑种的限定,也无刑期的限定,更没有依缓期执行而设的除外规定。因此,罚金也好,免除刑罚也好,附全部缓期执行的拘禁刑也好,都符合该项。
经常被混淆的是同为第4号的リ。第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同时在但书中把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等排除在外。但第4号リ的柱书写明“除ニ至チ所列者外”,因此毒品案件本就在第4号リ所负责的范围之外,该但书的恩惠也无从及于其身。
永住许可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场面具有条文上的意义
以下是对永住者尤为重要的部分。入管法第50条第1项列举了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法务大臣仍可特别许可其在留的情形,其中第1号即为“已获永住许可时”。此外还并列有:曾作为日本国民在日本拥有本籍时;因人口贩运等被置于他人支配之下而在留时;已获难民认定或补充性保护对象者认定时;以及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其他情形时。
也就是说,已获永住许可这一事实,在条文上被独立定位为进入在留特别许可判断的一项依据。一般人必须以“其他情形”这一概括性项目为立足点,而永住者则备有明文的入口。这一差别在组织程序时具有实际意义。
不在但书对象之列,在实务上的分量
入管法第50条第1项的但书,就一定情形设有加重要件,即限于“认定不许可其在日本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量的特别情形时”。适用这一加重要件的对象,是被处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者(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以及未获缓期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部分缓期执行的情形除外),以及符合第24条第3号之2、第3号之3、第4号ハ或オ至ヨ者。
这一列举之中,并不包含第24条第4号チ。也就是说,不会仅因属于毒品案件,就被课以加重要件。因此,只要没有被判逾1年的实刑,永住者仍将在通常的框架内,依第50条第5项的考量要素接受判断。
永住者的毒品案件,应当把力气用在哪里?
本所把防线分为三层来设计。第一道防线,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第4号チ以“有罪判决”为要件,判决不存在,该项便不会启动。这项工作要在起诉前有限的期间内,细致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的有无、证据收集程序的适法性等争点,同时把丧失在留资格这一后果的重大性,反映到处分裁量之中。
第二道防线,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就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展开争议。第三道防线是在留特别许可,把第50条第5项的考量要素,即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逐项落实为材料。就永住者而言,在留期间的长度与法律地位这两项要素,本身就是有力的情节。
这里想要强调的是,把在公判中取得缓刑作为最终目标的辩护方针,从在留的角度看是设错了目标。在刑事程序上看似充分的结论,对守住永住这一地位的目的而言并不够。若不是立足入管法结构的方针,就无法填补这中间的落差。
本所的办案体制与既往办理的案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自会见的最初一步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中文方面,本所配备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专属中文翻译常驻;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均可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在在留特别许可方面,有这样的办理案例:某咨询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在婚姻与认领尚未完成、一度不被受理的状况下,本所立足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身份关系成立,在国籍国签发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逐步积累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既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此外,在一名女性蒙冤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在助长非法就劳罪认定案件中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同时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这一既往实务立场提起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在刑事公判方面,有一例:某委托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交叉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永住许可,是行政机关曾经认可当事人在日本生活之久与之稳的凭证。在毒品案件中,这份分量在入口不起作用,这一点确属事实;但在出口,它会成为条文上明确的立足点。知道在哪个阶段能够主张什么,才能成为从容面对程序的支撑。另需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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