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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者因毒品被判有罪,永住還保得住嗎|沒有更新程序的在留資格會發生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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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者因毒品被判有罪,永住還保得住嗎|沒有更新程序的在留資格會發生什麼事

永住者因毒品被判有罪,永住還保得住嗎|沒有更新程序的在留資格會發生什麼事

2026/08/13

永住者沒有在留期間更新這道手續。不必年年備齊文件、等待審查結果,這份從緊張中解放的感受,或許是永住許可最容易被實際感覺到的好處。也正因如此,一旦捲入毒品案件,會自然而然地想:「既然沒有更新,就不會在審查中被刷下來吧?」然而,失去在留資格的路徑,並不只有更新審查一條。以下為永住者本人及其配偶,整理究竟是什麼在如何發生作用。

核心要點

  • 永住者沒有在留期間更新,因此不會透過更新審查中的素行評價這條路徑而失去在留資格。
  • 但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不問在留資格種類,故毒品的有罪判決會直接該當退去強制事由,且不問刑度輕重。
  •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第1號將「已受永住許可時」獨立列為在留特別許可的一款,永住許可因而成為出口論證的入口。
  • 第50條第1項但書加重要件的對象並不包含第24條第4號チ,只要不是逾1年的實刑,即依通常框架判斷。
  • 避免逾1年的實刑,尤其是避免有罪判決本身,在制度上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

永住者沒有更新程序,為什麼還會失去在留資格?

失去在留資格的路徑,大致可分為兩條。一條是在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資格變更的審查中未獲許可,隨著在留期間屆滿而失去在留的根據。另一條則是該當入管法第24條各款的退去強制事由,被付諸退去強制程序。

永住者沒有在留期間的限制,因此第一條路徑不成問題。就這一點而言,其立場與持就勞資格或留學資格者大不相同。然而第二條路徑並沒有這樣的區別。因為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規定,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受有罪判決者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完全未依在留資格的種類設任何限制。

有罪判決的輕重,會被追究到什麼程度?

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所要求的,只有「受有罪判決」這項事實。既未限定刑種,也未限定刑期,更沒有因緩刑而排除的規定。因此,罰金、免除其刑,或宣告全部緩刑的拘禁刑,均該當本款。

經常被混淆的,是同一第4號中的「リ」。第4號リ以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宣告者為對象,並在但書中排除受刑之全部緩刑宣告者等。但第4號リ的柱書規定「除ニ至チ所列者外」,因此毒品案件本來就在第4號リ所負責的範圍之外,該但書的恩惠並不及於此。

永住許可在在留特別許可的場面具有條文上的意義

接下來是對永住者而言最重要的部分。入管法第50條第1項列舉了即使屬於退去強制對象者,法務大臣仍得特別許可其在留的情形,其中第1號即為「已受永住許可時」。其餘尚有曾以日本國民身分在日本設有本籍時、因人口販運等而處於他人支配之下在留時、已受難民認定或補充性保護對象者認定時,以及法務大臣認有應特別許可其在留之情事時。

換言之,「已受永住許可」這項事實,在條文上被獨立定位為進入在留特別許可判斷的一款。相較於一般人必須以「其他情事」這種概括性款項作為立足點,永住者則備有明文的入口。這項差異,在程序的組織上具有實際意義。

不受但書拘束,在實務上的分量

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就特定情形課予加重要件,即限於「認有不許其在日本在留將有欠人道上考量之特別情事時」。受此加重要件拘束的對象,是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宣告者(宣告刑之全部緩刑,以及未受緩刑部分在1年以下之一部緩刑情形除外),以及該當第24條第3號之2、第3號之3、第4號ハ或オ至ヨ者。

這份列舉之中,並不包含第24條第4號チ。也就是說,並不會單憑「屬於毒品案件」這一點就被課予加重要件。因此,只要未受逾1年的實刑,永住者仍會在通常的框架內,依第50條第5項的斟酌要素接受判斷。

永住者的毒品案件,該把力氣放在哪裡?

本所將防線設計為三段。第一道防線,是在刑事案件中爭取不起訴處分。第4號チ以「有罪判決」為要件,只要不存在判決,本款便不會啟動。這需要在起訴前有限的期間內,逐一檢視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之有無、證據蒐集程序的適法性等爭點,同時將喪失在留資格這項後果的重大性,反映到處分裁量之中。

第二道防線,是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執退去強制事由該當性本身。第三道防線則是在留特別許可,將第50條第5項的斟酌要素,也就是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關係、素行、入境的經緯、在留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逐項落實為資料。就永住者而言,在留期間的長度與法律地位這兩項要素,本身就是相當有力的情事。

此處要強調的是,把在公判中取得緩刑當成最終目標的辯護方針,從在留的角度來看是目標設定的錯誤。作為刑事程序看似充分的結論,對於守住永住這個地位的目的而言仍嫌不足。若非立基於入管法結構的方針,便無法填補這道落差。

本所的辦案體制與過往承辦案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松村大介律師自接見的初動至公判辯論終結,親自負責全部流程,不由事務人員或年輕律師代理。中文方面,本所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專屬中文口譯常駐,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外,當事人在刑事程序全程都可使用站在自己這一方的口譯。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處理。

在在留特別許可方面,本所曾承辦諮詢者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滯留遭逮捕起訴的案件。當時以婚姻與認領尚未完成為由一度不受理,本所自憲法觀點與主管機關交涉並促成身分關係成立,在幾乎不存在國籍國核發公文書的狀況下逐步累積有利證據,透過分析入管機關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申請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此外,在一名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長非法就勞罪的女性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在助長非法就勞罪認定案件中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別許可,並同時提起訴訟,質疑向來實務所採「退去強制事由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的作法,該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在刑事公判方面,本所曾就依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持有)遭起訴的當事人,透過徹底的證據分析與被告訊問、反詰問,取得無罪判決。

永住許可,是行政機關曾經一度認可其在日本生活之長度與安定的證明。在毒品案件中,這份分量在入口確實不起作用,但在出口則會成為條文上明確的立足點。知道在哪個階段可以主張什麼,能夠成為冷靜面對程序的支撐。又,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另,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該個案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能獲得相同結果。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更新於2026年8月。

執筆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文圈委任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所持)之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之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關之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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