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滞留后主动出头申告会被收容吗?出头申告十二个常见问题
2026/08/12
超过在留期限后,是否要主动前往入国管理局出头申告,是许多人犹豫不决的问题。担心一旦出头就必然会被收容,甚至因此不敢咨询,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文将围绕出头申告相关的常见疑问,就是否会被收容以及不被收容时的应对方式进行说明。
核心要点
- 出头申告是指非法滞留的外国人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报情况的做法。
- 并非只要出头申告,就一定会被收容。
- 若不被收容,可能会考虑适用监理措施等方式应对。
- 除收容以外,还存在出国命令制度等不经收容即可出境的框架。
出头申告是怎样的制度
出头申告是指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外国人,出于本人意愿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报自身状况的做法。出头申告后的处理方式因个案情况而异,不能一概而论是一定会被收容还是一定不会被收容。围绕全面收容主义的讨论中,有力观点指出,入管法第39条第1款仅规定“可以”予以收容,因此也应当承认不予收容的裁量空间。在考虑是否出头申告时,了解制度的这一定位会有所帮助。
出头后若不被收容,有哪些选择
若出头后不被收容,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法残留者,存在不经收容即可出境的出国命令制度。此外,在退去强制程序推进过程中,也可能考虑适用在监理人监督下、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监理措施分为令书发付前(法第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法第52条之2以下)两种类型,均以选定监理人及主任审查官认定不予收容为适当为要件。本人的情况究竟适用哪一制度,需要根据个案判断。
考虑出头申告前,应事先了解什么
出头申告是基于本人意愿采取的程序,因此事先了解可能出现的结果十分重要。是否需要收容,以及此后能否获得在留特别许可,都会受到在留期限、滞留经过、家庭状况等个别情况的影响。关于在留特别许可,令和5年修订将其考量因素法定化(法第50条),其性质为法务大臣基于裁量作出的特别许可。在出头之前理清相关预期,有助于此后从容应对。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对于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二十余岁女性,本所就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的处境及犯意之不存在作了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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