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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入国管理中心被收容者家属须知: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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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入国管理中心被收容者家属须知: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

大村入国管理中心被收容者家属须知: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

2026/08/12

如果您的家人被收容于大村入国管理中心,除了眼前如何解除收容之外,今后如何确保在留资格也是需要同时面对的问题。监理措施是用于避免收容的制度,而在其之后的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也应一并加以了解。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是法务大臣裁量下的特别许可,令和5年修法将考量事项予以法定化
  • 存在对入管厅公开案例进行跨年度分析、援引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的辩护思路
  • 监理措施本身并不决定在留特别许可能否获得,二者是彼此独立的制度
  • 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失效,因此身份稳定与在留前景需分别考量

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关系

监理措施是在不予收容的情况下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制度,而在留特别许可则是法务大臣裁量下的特别许可,二者在法律上属于彼此独立的制度。获得监理措施决定并不意味着在留特别许可也会获准,反之未获得监理措施也可能被考虑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在思考大村入国管理中心被收容家人的相关手续时,首先应将围绕身份的监理措施问题,与围绕在留资格的在留特别许可问题分开梳理,这是思考的起点。

在留特别许可如何判断

在留特别许可是法务大臣裁量下的特别许可,依据令和5年修订的入管法,判断时应考量的事项已被法定化(第50条)。在辩护思路上,可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案例进行跨年度分析,结合具有相似情况的其他案例的均衡性,从宪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平等原则角度主张许可的相当性。不过,这终究取决于个案的主张与举证,并不保证一定的结果。

如何兼顾收容与在留两方面进行应对

在大村入国管理中心这类收容设施被收容期间,可考虑先通过监理措施或假释放(仮放免)争取解除收容,同时并行整理有利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相关情况。由于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因此身份的稳定性还需从是否已发付退令这一角度另行考量,不能仅依赖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将两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有助于推进后续手续。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对于被指涉入特殊诈骗的委托人,本所细致主张并举证其主观情事,从而避免了起诉。对外国人而言,是否被起诉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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