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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理措施到在留特别许可:一体化辩护策略应当如何长远构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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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理措施到在留特别许可:一体化辩护策略应当如何长远构建规划

从监理措施到在留特别许可:一体化辩护策略应当如何长远构建规划

2026/08/12

监理措施只是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能保障当事人能够继续在留。如果因为获得监理措施而安心,未能为此后的走向做好规划,反而可能在无形中缩窄在留之路,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失效,要最终确保在留资格,就必须以监理措施之后的在留特别许可为目标,构建一体化的长远策略。本文将结合刑事案件的关联性,梳理相关的基本思路。

核心要点

  • 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依据法第44条之2以下),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法第44条之8)。
  • 退令发付后,可能转为要件不同的新的监理措施(依据法第52条之2以下)。
  • 若同时涉及刑事案件,在起诉前阶段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对维系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 在留特别许可属于法务大臣裁量决定的特别许可,令和5年修法已将相关考量事项予以法定化。

为何不能仅凭监理措施就感到安心

在入管法上,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规定于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则规定于第52条之2以下,二者要件与效果均不相同,是相互独立的制度。而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这意味着监理措施并非用于阻止退去强制程序本身的制度,而只是在不收容的前提下推进程序的一项措施。因此,如果在获得监理措施决定后便掉以轻心,没有同步准备关于是否存在退去强制事由以及争取继续在留的相关主张,一旦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人身自由的状况就可能发生剧变。应当认识到,监理措施只是起点,而非终点,这一认识是后续所有准备工作的前提。这一环节尤其体现出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留意。从早期阶段起就关注这些要点,有助于避免此后出现被动局面。细节上的差异有时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审慎处理十分必要。

若同时涉及刑事案件,什么才是决定性关键

当退去强制程序背后同时存在刑事案件时,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方针往往会左右在留资格的最终走向。即便在刑事审判中获得缓刑判决,这本身也无法阻止相关事实被认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并不必然能够避免对在留资格造成影响。因此,在许多情形下,以起诉前阶段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对维系在留资格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监理措施申请与刑事辩护虽然属于不同的程序,但二者都指向同一当事人能否继续在留这一结果,需要根据时间节点,在一体化的方针之下统筹推进,而不应将两者割裂对待。具体的推进方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灵活加以调整。实务操作中,若能提前做好上述准备,往往有助于程序的顺利推进。若忽视这一点,此后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被动局面。这一环节尤其体现出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格外留意。

应当如何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进行长远规划

在留特别许可属于法务大臣裁量决定的特别许可,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已将判断时应考量的相关事项予以法定化。从监理措施阶段起收集的生活状况、家庭关系以及就学、医疗等相关资料,此后在主张在留特别许可时同样可以成为重要的依据基础。此外,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案例进行跨年度分析,并从宪法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平等原则角度构建主张的方法,也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的一个有力视角。从监理措施申请阶段起就着眼于此后的发展来整理相关资料,正是构建一体化策略的基础所在,而非临时抱佛脚式的应对。从早期阶段起就关注这些要点,有助于避免此后出现被动局面。细节上的差异有时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审慎处理十分必要。具体的推进方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灵活加以调整。实务操作中,若能提前做好上述准备,往往有助于程序的顺利推进。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在围绕警察警告处分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全面排斥警方主张的判决。本所专注于追问行政处分应受何种司法审查的诉讼。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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