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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日本入管程序的最佳时机:从刑事阶段到监理措施申请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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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日本入管程序的最佳时机:从刑事阶段到监理措施申请要点

律师介入日本入管程序的最佳时机:从刑事阶段到监理措施申请要点

2026/08/12

关于律师应当在何时介入入管程序,许多人感到困惑。有些家属是在本人被收容后才慌忙寻找咨询对象,也有些人在刑事案件阶段就已经心怀不安。事实上,律师在哪个阶段介入,将大幅影响此后可以采取的选择空间。本文将结合与刑事程序的关系,梳理律师介入入管程序的时机问题。

核心要点

  • 入管程序从违反调查到异议申述包含多个阶段,越早介入选择空间越大。
  • 若涉及刑事案件,在起诉前阶段介入对保住在留资格尤为重要。
  • 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需特别留意。
  • 监理措施的申请时机不同,身柄处理方面的选择空间也会随之变化。

为何较早阶段介入更为可取

入管程序依次经过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述等阶段。程序推进得越远,能够推翻此前认定的材料及主张空间往往越窄。较早介入,可以有计划地整理事实关系、收集证据,也能够从容地考虑监理措施申请等与身柄相关的选择方案。反之,若到程序末段才开始咨询,往往不得不以此前已经固定下来的认定为前提展开应对。

若涉及刑事案件,应在何时委托律师

当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同时进行时,起诉前阶段的介入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即便在刑事案件中获得缓刑判决,作为该判决基础的行为本身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以在起诉前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为目标的辩护方针,对保住在留资格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与其等到被起诉后才开始考虑入管程序的应对,不如从刑事案件的早期阶段起,就兼顾对入管程序的影响进行统筹考虑。

监理措施的申请时机应如何把握

在被收容的情况下,监理措施的申请分为适用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类型(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的类型(入管法第52条之2以下),二者要件各不相同。选定作为监理人的人选、准备所需文件均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从收容持续阶段起就尽早着手准备较为可取。律师及早介入,也有助于在协调可能担任监理人的亲属或熟人、收集所需文件等实务层面上,更有计划地推进。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在围绕警察警告处分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全面排斥警方主张的判决。本所专注于追问行政处分应受何种司法审查的诉讼。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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