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监理人是否足够:监理人人数问题该如何理解
2026/08/12
在申请监理措施时,不少人会犹豫:一名监理人是否就够了,还是应当预先安排多名人选。尤其是当候选人只有年迈的父母时,出于对未来的不安,有人会考虑同时安排多人。本文将在目前已公开信息的范围内,梳理监理人人数问题,并说明需要注意的要点。
核心要点
- 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要件之一是"能够选定应担任监理人者"。
- 监理人具体人数的处理方式,应属于依个案作出的个别判断。
- 若监理人不在且找不到新的监理人,将构成必须撤销监理措施决定的事由。
- 对人数问题有疑虑时,建议向受理申请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律师确认。
作为监理措施要件的"应担任监理人者"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以能够选定应担任监理人者、以及主任审查官认为不予收容为适当为要件。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同样以能够选定应担任监理人者作为要件之一。这一要件可以理解为至少须确保有一名监理人,但关于能否同时选定多名监理人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就目前可查证的公开资料而言,尚不明确。
何种情形下监理人可能不止一人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综合个案情况进行选定。根据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以及各候选人自身的具体情况,选定方式很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否可以同时选定多名监理人,应属于依个案处理的问题,难以一概而论。着眼于未来可能出现监理人更替或空缺的情况,事先掌握多名候选人本身,在实务上应属有益的做法。
监理人空缺会带来什么风险
若不存在新的监理人,将构成监理措施决定必须撤销的事由。也就是说,一旦监理人空缺且找不到替代人选,监理措施决定本身就有可能被撤销。若监理人候选仅有一人,为应对其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早考虑下一位候选人具有现实意义。若需要针对具体案件就人数问题作出判断,建议向受理申请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律师咨询。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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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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