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密义务与监理人申报义务的冲突:结构性困境剖析
2026/08/12
如果您对律师兼任监理人时"是否会与保密义务产生冲突"心存疑问,本文正是为您而写。在监理措施制度下,监理人在出现法定事由时负有向主任审查官申报的义务,而这项义务可能与律师的保密义务正面冲突。本文将结合已公开的相关指摘,梳理这一结构性问题。
核心要点
- 监理人在出现法定事由时须于七日内履行申报义务。
- 违反申报义务可能面临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处分。
- 律师的保密义务与监理人的申报义务可能发生冲突。
-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已将此定位为制度性危机加以指出。
监理人的申报义务是什么
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报告请求等责务,此外,在出现法定事由时,须自知悉之日起七日内向主任审查官申报。申报事由包括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或经营事业、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联系方式变更、亲属关系或雇用关系终止等。若违反申报或报告义务,可能面临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处分。
与律师保密义务之间产生的冲突
若律师同时担任监理人,其因受托而知悉的事实所负有的保密义务,与作为监理人向主任审查官申报的义务,便可能在同一情形下发生冲突。例如,律师若得知被监理者存在违反条件或无许可就劳的情形,一旦申报,便可能涉及保密义务的问题;若不申报,则可能被指违反监理人在入管法上的义务。有指摘认为,这构成了一种申报则涉嫌违反保密义务、不申报则涉嫌违反入管法义务的两难结构。
对这一结构性问题有哪些指摘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将这一问题定位为律师职务上的危机。同时,就监理人整体而言,该联合会也指出:监理人负有申报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况的法律义务,而被监理者往往因生存所需而不得不违反条件,二者之间存在结构性的利益冲突。基于这些问题,该联合会已发表声明,呼吁废除监理措施制度本身,并善用假释放(仮放免)制度。截至目前,尚未确认有关此论点的公开裁判案例。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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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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