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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与台湾出身人士的监理措施实务: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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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与台湾出身人士的监理措施实务: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的关联

韩国与台湾出身人士的监理措施实务: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的关联

2026/08/12

即便是长期在日本生活的韩国、台湾出身人士,也可能因刑事案件而被纳入退去强制程序,进而需要考虑申请监理措施。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问题密切相关,须结合两方面前景综合应对。本文将说明监理措施的基本框架,并介绍其与刑事程序之间的关联。

核心要点

  • 即便刑事案件获得缓刑判决,也可能符合退去强制事由。
  • 在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对维护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 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须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目前正处于诉讼争议之中。
  • 监理措施在发付前后依据的条文与要件均有所不同。

若涉及刑事案件,在留资格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也可能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常被误解,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程序中量刑的轻重,与入管法上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属于不同的判断框架。因此,从维护在留资格的角度而言,在刑事程序的初期阶段,即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至关重要。一旦被起诉并被判有罪,可选择的空间将大为受限,因此在面临刑事案件的早期阶段,就应开展着眼于在留资格影响的辩护活动。

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否存在新的争议点

在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存在是否须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这一争议点,目前松村大介律师正在代理的案件中就此展开争讼。虽无法对该争议点的结论作出断定性预测,但这是关于退去强制事由解释的重要争议点,其后续发展值得关注。长期在日本生活人士能否继续在留,可能受到此类条文解释细节的左右,这是理解该制度时应把握的视角之一。

监理措施与刑事程序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监理措施分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类型(依据入管法第44条の2以下)与发付后类型(依据第52条の2以下),二者要件与效果均不相同。若因刑事案件而被纳入退去强制程序,首先须明确当前处于哪一阶段,进而着手选定监理人,并整理相关情况以争取获得不予收容的认定。即便刑事程序的结果已经确定,仍须一并研究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以及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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