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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籍人士的监理措施与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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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籍人士的监理措施与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解析

缅甸籍人士的监理措施与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解析

2026/08/12

部分因本国局势而希望继续留在日本的缅甸籍人士,会在接受监理措施、于社会内生活的同时,并行申请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监理措施与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虽属不同制度,但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会相互产生关联。本文将梳理两项制度的基本定位。

核心要点

  • 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是令和5年修法新设的制度。
  • 自令和5年12月至令和6年12月,共有1,663人被认定为补充性保护对象。
  • 定住支援项目的参加人数为212人。
  • 关于送还停止效力,令和5年修法为第3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设置了例外。

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是怎样的制度

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是令和5年修法新设的制度。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自令和5年12月至令和6年12月,共有1,663人被认定为补充性保护对象,其中2人是在令和5年度内获得认定。同期,参加定住支援项目的人数为212人。对于因缅甸国内局势而难以被遣返回国的人士而言,该制度可作为继续留在日本的选择之一,但能否获得认定须依个别情况判断,并不能保证认定结果。

能否在监理措施下推进认定手续

监理措施是一项在防止逃亡等的同时,允许在社会内生活以推进退去强制程序、无需收容的制度,发付前依据入管法第44条の2以下、发付后依据第52条の2以下。即便正在推进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手续,是否需要收容仍由主任审查官另行依据逃亡、不法就劳的可能性程度等情况个别判断。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因此随着手续进展,身柄的处理方式可能发生变化,须予以留意。

与送还停止效力的关系如何

关于送还停止效力,令和5年修法为第3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设置了例外。此次修法是对以往多次申请一律停止送还这一做法的调整,考虑申请补充性保护相关手续时,也须了解送还停止效力的这一处理方式。若因缅甸局势而考虑继续在留,建议尽早与律师共同探讨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的可利用性,以及如何通过监理措施确保身柄的稳定。

关于本所

如您在监理措施或退去强制手续方面遇到困难,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接货人」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侦讯,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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