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籍人士监理措施与抚养日本籍子女:在留特别许可实务要点
2026/08/12
一些抚养着与日本人所生子女的菲律宾籍人士,会因在留资格问题而成为监理措施的对象。无需收容、可在社会内一边生活一边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对维持与子女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但须准确理解其条件内容以及子女就学方面的相关处理方式。本文将就此加以梳理。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设有行动范围限制,原则上仅限于指定住所所在都道府县区域内。
- 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等设有行动范围限制的例外规定。
- 亲属也可担任监理人,配偶在制度上亦可担任监理人。
- 在留特别许可属法务大臣裁量事项,令和5年修法将考量因素法定化。
监理措施的条件会如何影响与子女的共同生活
监理措施附带住所指定、行动范围限制、按传唤到场义务等多项条件。行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指定住所所在都道府县区域内,但对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等设有例外。若因子女就学地点或配偶工作地点等原因需要扩大行动范围,被监理者可与监理人联名提出行动范围扩大许可申请。对抚养日本籍子女的人士而言,事先了解该行动范围限制会对家庭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日常生活安排十分重要。
配偶或亲属能否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亲属、朋友、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广泛人员均可担任。日本籍配偶及其家人在制度上也可担任监理人,但未成年人、因精神机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者及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担任。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应咨询提供援助、配合报告要求,以及发生一定事由时须于7日内提出届出这四项职责,若由家人担任监理人,如何兼顾这些职责与日常家庭关系是实务上的课题。关东弁护士会连合会已将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指出为制度层面的问题。
子女的就学如何处理
文部科学省已就针对被处以监理措施者的子女就学指导等事项发出通知,为被监理者子女的就学提供指引。在留资格方面,在留特别许可属于法务大臣裁量决定的特别许可,令和5年修法已将考量因素法定化。与日本籍子女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可能是审查在留特别许可时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许否须综合考虑个别情况判断,无法对结果作出保证。为在保障子女生活与教育的同时推进程序,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并做好必要准备。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对于以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毒品案件,本所就持有的故意与营利目的之不存在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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