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期间争取获得在留特别许可需要做好的准备与法律要点说明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持续期间,不少本人及家属都希望通过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继续在日本生活。在留特别许可属于法务大臣裁量决定的特殊许可,2023年(令和5年)入管法修订后,判断时应考量的事项已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过,能否获得许可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存在必然获准的保证。本文将说明在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应事先做好准备的要点。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属于法务大臣裁量决定的许可,令和5年修法已将考量事项法定化。
- 若涉及刑事案件,在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对维系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 可以通过跨年度分析既往公开案例,并从平等原则的角度组织主张。
- 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目前仍在讨论之中。
在留特别许可依据怎样的程序作出判断
即便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在留特别许可仍是法务大臣依裁量特别准予在留的制度。令和5年入管法修订后,判断时应考量的事项已在法第50条中予以法定化,判断框架因而更加明确。不过,由于这终究是法务大臣的裁量判断,并非只要具备某项事由便当然获准,而是需要综合个案整体情况作出判断。因此,若希望在监理措施下争取在留特别许可,首先应依照法定的考量事项,将自身情况加以梳理,准备好能够具有说服力地予以说明的材料。
若涉及刑事案件,应以什么为目标
退去强制事由中,包含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情形,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从维系在留资格的角度而言,与其在获得有罪判决后再作事后应对,不如在起诉之前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这一点被认为具有更为决定性的意义。刑事辩护与在留资格方面的应对紧密相连,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制定兼顾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的整体方针。需要说明的是,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这一论点,目前仍在讨论之中,尚无法作出断定性的预测。
如何基于既往案例组织相关主张
在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跨年度分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既往案例,了解类似情况此前是如何被评价的,有助于为组织主张提供线索。若情况相近的案件之间存在明显不同的处理结果,则可以考虑从宪法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平等原则角度组织相关主张。不过,此类分析与主张的构建属于专业性工作,需要细致梳理个案的具体情况,并将其整理为具有法律说服力的形式。建议从准备阶段起就与律师共同推进。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在属于裁判员裁判对象的重大毒品案件中,本所细致梳理侦查环节的问题所在,取得了无罪判决。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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