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遣返行动与监理措施制度之间:身柄处置中的紧张关系与法律考量
2026/08/12
当计划对一定规模人员实施送还行动时,正处于监理措施下生活的人士往往会担心,自己的身柄状态将如何变化。个案中获准的监理措施,与规模化推进的送还实务之间,存在制度层面的紧张关系。本文将梳理这一紧张关系源自怎样的条文结构,供相关人士理解参考。
核心要点
- 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在产生送还所需收容必要性时可能被取消。
- 该事由规定于第52条之4第2项第1号,属于裁量性取消事由。
- 监理措施的取消分为必要性取消事由与裁量性取消事由两类。
- 收容必要性设有每3个月复核一次的规律。
监理措施与送还实务为何存在紧张关系
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要件为能够选定监理人,且主任审查官认为在可送还之前不予收容为适当(依据第52条之2第1项、第5项)。"可送还之时"这一要件,在实际送还实施阶段临近时,会直接影响收容必要性的评判。也就是说,一旦产生送还所需的收容必要性,监理措施决定即可被取消(依据第52条之4第2项第1号),这属于裁量性取消事由之一。作为个人生活基础的监理措施,与规模化推进的送还实务之间,在条文层面便构成了紧张关系。
取消事由有哪些类型
监理措施决定的取消分为必要性取消事由与裁量性取消事由。必要性取消事由有两项:未在缴纳期限前缴纳保证金、无新的监理人(依据第44条之4第1项、第52条之4第1项)。裁量性取消事由包括:逃亡或有相当理由怀疑将逃亡、违反条件、未申报或虚假申报、非法就劳,而退令发付后还包括产生送还所需收容必要性这一项(依据第44条之4第2项、第52条之4第2项)。因送还实务推进而取消,终究属于裁量性判断,并非自动发生。
处于监理措施决定期间应如何应对
平日切实遵守指定住所、限制行动范围、应传唤到场等条件,并如实履行报告义务,是收容必要性评判中重要的基础材料。收容必要性设有每3个月复核一次的规律,截至令和6年末的128件报告中,有10件被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若感觉到送还行动正在具体推进,应尽早与监理人及律师沟通,整理生活状况及条件遵守情况的相关记录。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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