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籍人士被纳入退去强制程序时:身份认定与监理措施的基本应对思路
2026/08/12
当无国籍人士被纳入退去强制程序时,如何确定送还目的国、身柄将如何处置,往往令本人及家属深感不安。无国籍身份使程序容易变得比一般案件更为复杂。本文将结合入管法中监理措施的制度框架,梳理无国籍人士所面临的法律状况,以及在不予收容的前提下推进程序的基本思路,供相关人士参考。
核心要点
- 无国籍本身并不妨碍退去强制程序的正常推进。
- 送还目的国难以确定的案件中,监理措施可作为不予收容的选择之一。
- 监理措施分为退令发付前(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第52条之2以下)两种类型。
- 能否找到合适的监理人,是监理措施决定的重要前提条件。
无国籍身份会如何影响退去强制程序
无国籍本身并不影响退去强制事由的成立或程序的推进。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依据第52条之2以下,均设有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的制度安排。不过,对无国籍人士而言,送还目的国的确定往往构成另一项现实难题——由于不存在明确的国籍国,向"本国"送还的前提本身难以成立,程序因此可能被拖长。这一情况有时会与监理措施要件判断中"逃亡、毁灭证据之虞的程度""收容所致不利益的程度等情事"(退令前)或"至可送还之时"(退令后)等考量因素相互关联。
监理措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要件为能够选定监理人,且主任审查官认为不予收容为适当(依据法第44条之2第1项、第6项)。退令发付后,要件则为能够选定监理人,且主任审查官认为在可送还之前不予收容为适当(依据法第52条之2第1项、第5项)。对于无国籍人士,送还前景不明可能会影响这一适当性判断。另一方面,截至令和6年末,获监理措施决定者中尚无下落不明的情况,说明该制度在整体运用上已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具体案件中会考量哪些情事,仍需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
申请监理措施需要做哪些准备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未满16岁或本人无法申请时,可由同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提出)。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收入及资产证明资料、住所证明资料等,提交地点为本人被收容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请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对无国籍人士而言,身份证明文件本身的准备可能存在困难,建议尽早咨询律师,探讨可通过何种资料证明身份关系。
关于本所
如您在监理措施或退去强制手续方面遇到困难,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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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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