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认定申请期间被收容怎么办?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的监理措施制度解析
2026/08/12
在推进难民认定申请手续的过程中被收容于入管收容设施的情况并不少见。是否处于难民认定申请期间,与是否会被收容,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正确理解这一点对于把握今后的走向十分重要。本文将梳理在难民认定申请期间被收容时,监理措施与之相关的制度内容。
核心要点
- 仅仅处于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免于被收容。
- 监理措施分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法第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法第52条之2以下)两种类型。
- 属于哪一类型,其要件与效果均有所不同。
- 针对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设有送还停止效的例外规定。
处于难民认定申请期间是否就不会被收容
是否正在办理难民认定申请,与退去强制程序中是否收容,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制度框架。并没有规定仅因处于难民认定申请期间便可当然免于收容,一旦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仍可能成为收容令书所依据的收容,或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收容的对象。不过,作为在不予收容的前提下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措施,监理措施制度提供了一种在防止逃亡等的同时允许在社会内生活的方式。在难民认定申请期间被收容时,考虑运用监理措施便是可选方案之一。
监理措施的要件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有何不同
监理措施分为两种类型。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其要件为:能够选定合适的监理人;并且经主任审查官综合考量逃亡、湮灭证据之虞的程度以及因收容而遭受不利益的程度等情况后,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另一方面,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规定于第52条之2以下,其要件为:能够选定合适的监理人;并且经主任审查官综合考量逃亡、非法就劳之虞的程度等情况后,认定在可以遣返之前不予收容为相当。在难民认定申请期间被收容时,处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还是发付后的哪一阶段,需要考量的要件也有所不同,须予以注意。
难民认定申请的次数是否会对监理措施产生影响
根据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对于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在特定情形下设有送还停止效的例外规定。送还停止效原本是指在难民认定手续进行期间暂停执行遣返,但一旦落入该例外情形,即便仍在申请中,也可能被实施遣返。遣返可能性的提高,可能影响到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监理措施要件中所要求的「认定在可以遣返之前不予收容为相当」这一判断,因此需要结合申请次数及个案经过予以审慎考量。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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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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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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