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缓刑判决后并非高枕无忧:退去强制风险与监理措施应对指南
2026/08/12
获得缓刑判决,固然让人暂时松一口气,但此后在留资格将如何处理,仍是许多当事人及家属关心的问题。即便是缓刑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常常容易被忽视。本文将依据目前已确认的制度框架,说明缓刑判决后可能面临的入管手续,以及旨在不经收容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
核心要点
- 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需加以注意。
- 在起诉之前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对于维系在留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
- 缓刑判决后,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就有可能通过监理措施避免被收容。
- 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发付而失效,此后的程序走向同样重要。
缓刑判决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获得缓刑判决,意味着刑罚的执行本身被暂缓,但被判有罪这一事实并不会因此消失。根据入管法,视有罪判决的内容而定,仍有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并不能说获得缓刑就与在留资格问题无关。这一点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常常被忽视。正因如此,在刑事案件中,不仅要关注判决轻重本身,更应以争取在起诉之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来制定辩护方针,这对于维系在留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缓刑判决确定后,仍有必要重新确认入管手续的走向。
缓刑判决后是否有不被收容的途径
即便缓刑判决后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未必立即遭到收容。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并且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毁灭证据风险的程度以及收容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情节后,认为不予收容为适当,即可依据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适用监理措施后,将被课以指定住居、限制行动范围、定期报告等条件,但相较于被收容,能够在维持社会生活的同时应对相关程序,是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异。
适用监理措施后需要注意什么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一旦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将依据第44条之8当然失效。因此,即便在监理措施期间身柄状态看似稳定,一旦发付退令,该状态即告终结,届时须重新判断是否适用发付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之2以下)。此外,适用监理措施期间,须在不超过3个月范围内被指定的日期,前往主任审查官处报到,若怠于履行,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决定被取消的事由。缓刑判决之后,同样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走向作出相应应对。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对于以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毒品案件,本所就持有的故意与营利目的之不存在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