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协助非法就劳的雇主,入管手续应如何应对
2026/08/12
在雇用外国人期间,有些雇主会因涉嫌协助非法就劳而陷入被追责的境地。这不仅意味着自身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会影响到所雇用外国人此后的在留状况,令人十分苦恼。本文将整理雇主应关注的要点,以及原雇主担任监理人时需承担的责务。
核心要点
- 即便被怀疑协助非法就劳,首先也应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辩护方针。
- 监理措施下的就劳,仅限于获得主任审查官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 不允许以自营业形式就劳,仅限基于雇用合同的就劳。
- 原雇主有可能被选定为被监理者的监理人。
被怀疑协助非法就劳时雇主应如何应对
在雇用外国人期间,若对其在留资格及就劳许可状况的了解不充分,可能被怀疑协助了非法就劳。既然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首先应认真梳理事实关系,考虑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目标的辩护方针。同时,也有必要了解此前所雇用的外国人此后将面临怎样的入管程序。
监理措施下的就劳如何处理
被监理者若要从事有报酬的活动,即就劳,仅限于退令发付前阶段、在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的情况下,经主任审查官许可方可进行。退令发付后,由于以尽快离境为原则,故不允许就劳。即便获准就劳,就职单位也须依据雇用合同由主任审查官加以指定,且由于制度将其限定为"与本邦公私机构之间的雇用合同",故不允许以自营业形式就劳。雇主若考虑再次雇用外国人,也应事先了解这一前提。
原雇主是否可能成为监理人
监理人不仅可由亲属、朋友担任,制度上原雇主同样可被选定为监理人。担任监理人后,需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应对咨询并努力提供帮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要求,以及在发生特定事由时须于7日内申报等责务。违反申报义务将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处罚,因此在决定是否接受监理人一职时,应在充分理解上述责务的基础上慎重判断。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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