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申请被驳回后发付退去强制令书怎么办?退令后监理措施说明
2026/08/12
难民认定申请被驳回后,又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情况并不少见。在遣返的不安逐渐变得现实的同时,对今后程序走向的不确定感也会随之加深。本文将说明退令发付后监理措施的机制,以及在反复提出难民认定申请时需要关注的送还停止效例外规定。
核心要点
- 一旦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将依入管法第44条之8当然失效。
- 发付后需依据第52条之2以下规定,重新申请退令后的监理措施。
- 退令后的监理措施原则上不允许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 令和5年修法规定,第3次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适用送还停止效的例外。
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后监理措施会如何变化
即便此前已获得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8,该措施会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的同时当然失效。因此,在难民不认定判断作出、退去强制令书随之发付之时,人身状态需要重新审视。发付后应依据第52条之2以下规定的退令后监理措施框架,考察是否能够选定监理人,以及主任审查官是否认为在可以送还之前无需收容为相当,以此判断是否有可能解除收容。
退令后的监理措施有何特点
退令后的监理措施在要件与定位上均与发付前不同。由于该阶段以尽快遣返为原则,故不允许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附加条件包括指定住居、限制行动范围、应传唤到场的义务等,主任审查官认为必要时,还可能要求缴纳保证金。此外,若产生了为遣返而收容的必要,监理措施决定也可能被取消,这也是与发付前监理措施的不同之处。
反复提出难民认定申请时应注意什么
若对难民不认定判断不服,可考虑提出复议或再次申请等途径,但经令和5年修法,第3次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已适用送还停止效的例外规定。同时,是否符合令和5年修法新设的补完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也是值得考虑的角度。由于程序不同阶段的法律定位各不相同,准确把握当前所处的阶段,是制定今后方针的前提。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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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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