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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日本籍子女却没有在留资格?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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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日本籍子女却没有在留资格?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要点

抚养日本籍子女却没有在留资格?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要点

2026/08/12

有些人抚养着日本籍子女,自己却没有在留资格。既想守护孩子的生活与就学,又要面对自身在留地位的不稳定,内心的焦虑可想而知。本文将围绕这种情况下被收容时监理措施的可能性、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思路,以及关于子女就学的相关通知,进行整理说明。

核心要点

  • 即使没有在留资格而抚养日本籍子女,一旦被收容,也可能适用监理措施。
  • 在留特别许可属于法务大臣的裁量许可,令和5年修法已将考虑事项法定化。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已就监理措施对象者子女的就学发出相关通知。
  • 可依据平等原则,主张与已公布的许可、不许可案例保持均衡处理。

没有在留资格还能继续和孩子一起生活吗

没有在留资格而滞留日本,可能被认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过,若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前被收容,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的监理措施规定,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且主任审查官认为无需收容为相当,仍有可能不经收容而继续推进程序。为了能够继续与孩子共同生活并应对相关程序,首先应确认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及是否被收容。

应如何看待在留特别许可

在留特别许可是由法务大臣裁量作出的特别许可,经令和5年修法,许否判断中应考虑的事项已在法律上予以规定。抚养日本籍子女这一事实,可作为主张有必要继续在留的重要依据加以陈述。同时,也可以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历年许可与不许可案例进行跨年度分析,依据宪法第14条第1项的平等原则,主张与情况类似案件保持均衡处理。

关于子女的就学是否有相关说明

日本文部科学省已就监理措施对象者子女的就学问题发出相关通知,为被监理者子女的就学提供指引。无论本人是否具有在留资格,为避免孩子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可参照该通知内容,向学校或地方政府窗口进行咨询。在推进相关制度程序的同时,持续关注如何守护孩子的生活与教育,对于应对这一处境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如您在监理措施或退去强制手续方面遇到困难,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接货人」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侦讯,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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