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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失去在留资格基础怎么办?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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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失去在留资格基础怎么办?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解析

因离婚失去在留资格基础怎么办?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解析

2026/08/12

因与日本籍配偶离婚而失去配偶签证的在留资格基础,进而面临收容或退去强制程序的情况并不少见。离婚往往并非本人所愿,在生活前景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程序继续推进,令人倍感不安。本文将依据入管法,整理离婚后被收容时通过监理措施获释的可能性,以及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关注的要点。

核心要点

  • 因离婚失去配偶签证的在留资格基础,可能被认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即便被收容,只要处于退令发付前阶段并满足要件,仍有可能通过监理措施解除收容。
  • 在留特别许可属于法务大臣裁量许可,令和5年修法已将考虑事项法定化。
  • 监理人可由亲属、朋友、原雇主、律师等多种身份的人士担任。

离婚为何会导致被收容

"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离婚导致该基础丧失后,可能被认定为无法继续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从而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若在此阶段被收容,多数情况下属于尚未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退令前程序。不过,导致离婚的具体经过及此后的生活状况因人而异,并不必然直接走向退去强制。首先应确认目前处于哪一程序阶段,这是应对的出发点。

通过监理措施解除收容的可能性

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规定的退令前监理措施,要件为能够选定监理人,且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程度以及收容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因素后,认为无需收容为相当。监理人除亲属外,朋友、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多种身份人士均可担任,需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应对咨询并提供帮助等责务。若获准监理措施,则可在指定住居、限制行动范围等条件下继续推进程序,而无需被收容。

争取在留特别许可需要注意什么

若离婚后仍在日本建立了生活基础,且存在继续在留的具体事由,可考虑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经令和5年修法,许否判断中应考虑的事项已在法律层面予以整理。此外,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历年许可与不许可案例进行跨年度分析,依据宪法第14条第1项的平等原则,主张与情况类似案件的均衡处理,也是一种有力的策略。以具体资料展示生活实态与未来规划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对于以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毒品案件,本所就持有的故意与营利目的之不存在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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