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假结婚"遭收容?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应对指南
2026/08/12
在配偶签证审查或在留期间更新时,若婚姻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本人可能被收容。这不仅令当事人不安,也会给日本籍配偶及家人带来巨大压力。本文将依据入管法条文,整理被怀疑"假结婚"而遭收容后可考虑的监理措施选项,以及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的基本思路,供正在考虑担任监理人的家属参考。
核心要点
- 因涉嫌假结婚而被收容,通常属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程序,可能适用监理措施。
- 监理措施的要件是:能够选定监理人,且主任审查官认为无需收容为相当。
- 若认为婚姻具有真实性,应认真主张相关事实,争取在留特别许可。
- 监理人多由配偶或亲属担任,需承担掌握生活状况、及时申报等责务。
为何涉嫌假结婚会被收容
若入管当局判断婚姻缺乏真实性,则可能认定其丧失在留资格的基础,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从而导致收容。此阶段尚未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程序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的退令前规定进行。在此阶段,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并且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程度以及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因素,认为无需收容为相当,即有可能通过监理措施解除收容。不过,关于婚姻真实性的判断高度依赖个案具体情况,无法一概而论。
监理措施会附加哪些条件
获准监理措施后,将被附加指定住居、限制行动范围、应传唤到场的义务,以及为防止逃亡所必要的其他条件。行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所指定住居所在的都道府县区域内,但未成年人或在学者等可能获得例外。此外,若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还可能要求缴纳不超过300万日元范围内的保证金。违反上述条件将成为监理措施决定被取消的事由,逃亡或不服从传唤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准确理解各项条件的内容十分重要。
能否争取在留特别许可
若认为婚姻具有真实性,可考虑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认真陈述相关事实。经令和5年入管法修正,在留特别许可许否判断中应考虑的事项已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此外,可以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许可与不许可案例进行跨年度分析,依据宪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平等原则,主张与同类案件的均衡处理。同时,担任监理人的家属也应理解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应对咨询等责务,并配合履行申报义务,这对推进程序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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