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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被取消后遭收容怎么办?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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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被取消后遭收容怎么办?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解读

在留资格被取消后遭收容怎么办?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解读

2026/08/12

若您的在留资格被取消,并因此遭到收容,或您的家人正处于这一境地,想必对今后的走向充满不安。在留资格被取消,意味着失去了在留的根本依据,但此后身柄的处理方式与继续在留的可能性,并非千篇一律。本文将围绕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两项制度,进行梳理说明。

核心要点

  • 在留资格被取消后即处于非法滞留状态,成为退去强制程序的对象。
  • 即便被收容,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仍可能成为选项。
  • 据2024年度运用情况,截至2024年年末,获监理措施决定者中无人下落不明。
  • 在留特别许可属于法务大臣的裁量许可,其考量事项已由法律明定(第50条)。

在留资格被取消后,将面临怎样的局面

在留资格一旦被取消,在法律上即丧失在留的依据,成为退去强制程序的对象。本人有可能被收容,但若能够选定担任监理人的人选,且主任审查官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则可通过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情况,截至2024年年末,获监理措施决定者中尚无人下落不明,可见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

在被收容期间,是否仍有继续在留的途径

即便已丧失在留资格,仍存在由法务大臣裁量作出的在留特别许可制度。2023年修订入管法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应考量的事项已由第50条予以明定。资格被取消的经过、在日本的生活实际情况、家庭关系等事项,均可能成为判断时的考量因素。纵观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历年公布的案例,可以窥见考量因素的一定倾向,也可以从宪法第14条第1项所定的平等原则角度构建主张。

监理措施与在留特别许可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监理措施是关于是否需要收容的制度,在留特别许可则是关于能否继续在留本身的制度,二者属于不同的制度。不过,能够在监理措施下于社会中继续生活,同时探讨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对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由于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失效(第44条之8),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相关活动,须结合身柄状况有计划地推进。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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