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监理措施下的用工单位如何被指定?雇佣合同与审查流程说明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监理措施下的用工单位如何被指定?雇佣合同与审查流程说明

监理措施下的用工单位如何被指定?雇佣合同与审查流程说明

2026/08/12

在申请就劳许可时,不少人会疑惑:"工作单位是自己决定,还是由入管指定?"监理措施下的就劳,与用工单位的指定制度密切相关。本文将说明用工单位如何被指定的流程与思路。

核心要点

  • 用工单位由主任审查官依据雇佣合同予以指定。
  • 就劳仅限于与本邦公私机构签订的雇佣合同。
  • 就业预定机构所在地等证明资料是审查依据之一。
  • 自营业不属于雇佣合同,故不在许可范围之内。

用工单位如何确定

就劳许可中的用工单位,由主任审查官依据雇佣合同予以指定。被监理者若希望就劳,须先与预定工作单位明确雇佣合同内容,并准备相关证明资料后提出许可申请。审查结果出来后,主任审查官将依据申请内容指定用工单位,被监理者不得擅自在其他单位工作。

审查中使用哪些资料

与用工单位指定相关,申请时须提交就业预定机构所在地等证明资料。这是为确认申请书所载的预定工作单位确实存在,且与申请内容一致。该资料与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一并,作为审查官掌握实际就劳情况的重要依据。

为何自营业不在许可范围内

就劳许可的对象仅限于与本邦公私机构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营业不属于雇佣合同这一框架,故不在许可范围之内。由主任审查官指定用工单位这一机制本身,即以雇佣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与自行经营事业的形式本就不相符。希望就劳者应认识到,确保基于雇佣合同的工作单位是前提条件。

关于本所

若您对本文所述问题存有具体疑虑,欢迎与本所联系。本所一贯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