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是否已成为收容的"最后手段"——国际讨论的现状
2026/08/12
在国际讨论中,非收容性措施常常与"收容应当作为最后手段"这一理念联系在一起被提及。日本的监理措施制度有时也会在这一语境下被评价,但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接近这一理念?对于正在考虑是否承担监理人角色的读者而言,了解该制度目前所处的位置,同样有助于作出判断。本文将依据已公开的事实进行说明。
核心要点
- 2023年修订引入了监理措施制度,在不予收容的前提下推进程序
- 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
- 有指出称,该制度尚未充分回应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
-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要求废止监理措施制度,转而善用假释放(仮放免)制度
应如何看待监理措施制度引入的意义
2023年修订入管法引入了监理措施制度,即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同时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与该复核相关的报告共计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件数为10件。将不予收容作为法律上明确的制度加以完善,这一点本身可视为相较以往运用方式的一种转变。
国际人权机构如何评价这一改革
不过,这次修法并未被评价为已充分回应国际人权机构的意见。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收容必要性并未被明确规定为要件、收容决定缺乏司法审查、退令收容也没有期间上限,这些问题在修法后依然未获纠正。在此基础上,该联合会认为,改革尚未充分回应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可以说,国际讨论所到达的高度,与日本国内制度的现状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围绕未来制度走向的讨论
基于上述状况,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明确主张废止监理措施制度本身,转而善用假释放(仮放免)制度。这一主张的前提,是认为监理措施这一制度框架本身存在结构性课题。至于监理措施在多大程度上接近"收容作为最后手段"这一理念,目前仍处于持续讨论之中,尚不宜作出断定性评价,今后的运用与讨论走向值得持续关注。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在围绕警察警告处分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全面排斥警方主张的判决。本所专注于追问行政处分应受何种司法审查的诉讼。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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