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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与在留资格|为何觉醒剂、大麻案件即便判缓刑仍会被退去强制,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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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与在留资格|为何觉醒剂、大麻案件即便判缓刑仍会被退去强制,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

毒品案件与在留资格|为何觉醒剂、大麻案件即便判缓刑仍会被退去强制,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

2026/08/06

「儿子因大麻被逮捕,如果判缓刑,应该还能留在日本吧?」「我是永住者,觉醒剂的案子不至于让我失去在留资格吧?」毒品案件的咨询中,这两个问题出现得最多。先说结论:毒品类法令违反与多数罪名不同,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仍然属于退去强制的对象。永住者也不例外。不过,这并不意味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已经关闭。本文依据入管法24条各号的结构,以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历年公开的案例集中的毒品案件,梳理结果究竟在哪里分道扬镳。

核心要点

  • 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违反毒品类法令并被判有罪者属于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并未附加刑期条件,因此全部缓刑也照样成立。「判了缓刑就能留下」的说法,未必顾及此号的结构。
  • 相对地,同条4号リ以「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退去强制事由,且排除全部缓刑的情形。各号结构互不相同,故须先确定本案究竟适用哪一号。
  • 案例集「违反态样」栏明确记载「药物法令违反」的案例,自平成28年分至令和6年后半分,许可5件、不许可21件。缓刑而不许可者甚多,实刑而获许可者亦存在。
  • 令和6年后半(改正法施行后)的案例集中,有2件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1年2月实刑,仍依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的「特别情事」获得许可。并非绝望,但但书的门槛相当高。
  • 分水岭并不在刑期长短,而在于有无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歴、是否正在抚养未成年亲生子女、婚姻与同居是否具有实际内容、涉毒行为是否带有营利或走私性质。正因如此,辩护活动必须自起诉前阶段起即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为何毒品案件判了缓刑也会被退去强制

原因在于,入管法24条逐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而毒品类法令违反这一号并未以刑罚轻重为条件。

同条4号チ列举「违反有关麻药、大麻、鸦片、觉醒剂、精神药物取缔的法令而受有罪宣告者」。此处没有「超过1年」「实刑」之类限定。因此,无论刑种轻重,只要有有罪宣告,形式上即已成立。

至于毒品以外犯罪,同条4号リ设有「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的限定,并把全部缓刑、以及未缓部分在1年以下的部分缓刑排除在外。盗窃、伤害案件中之所以常被告知「判缓刑就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正是以此号为前提。

换言之,同样一份缓刑判决,在毒品案件里结论完全相反。若把刑事辩护的目标错置于缓刑,很可能在宣判当日松一口气,数周之后却收到入管的收容令书。

另须补充:毒品案件只要未至「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即不落入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第1种情形,在留特别许可仍按通常框架审查。但书亦以部分退去强制事由为适用对象,故务必逐条确认本案的该当情形。

永住者、定住者也会成为退去强制对象吗

会。这一点,公开案例本身即为证据。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5年分案例集中,多起案例的本人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却因毒品案件进入退去强制手续。获得许可者(A类型许可第4案例、其他类型许可第6、第7案例)与未获许可者(其他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本人均为永住者。令和6年后半分A类型依但书获许可的案例,本人同样是永住者。

持有永住许可,是入管法50条1项1号所列的考量入口,在准则评价上也作为生活基础的稳定性而被重视。然而,这并不等于脱离退去强制手续的适用范围。

至于特别永住者,依入管特例法,其退去强制事由受到大幅限缩,即便涉毒也不会立即适用同一框架。适用规定随在留资格种类而变,务请就个案确认。

案例集如何评价毒品案件

始终作为强力的消极要素评价,而且缓刑与实刑之间几乎看不出区别对待。

先看缓刑仍不许可者。平成27年分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在日约9年7月、婚姻约8年4月,定着性不薄,却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2年、缓刑3年而未获许可(「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文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平成28年分A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以「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期间因大麻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8月、缓刑3年,另有1次被退去强制歴,未获许可。令和6年后半分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大麻取缔法违反仅判惩役6月、缓刑3年,量刑较轻,但有前科1件、婚姻仅约1年4月,结果仍是不许可。

家庭关系相当稳固者亦未能翻盘。令和5年分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婚姻约15年、未成年子女5人,却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另有前科1件与在留特别许可歴,未获许可。平成26年分B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婚姻约19年、未成年子女2人,但属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违反与关税法违反的走私入境案,判惩役10年、罚金300万日元,并有1次被退去强制歴,未获许可。

再犯的分量同样明显。令和4年分C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先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内再度使用觉醒剂而被判惩役1年4月,虽与6岁、4岁的子女一同不法残留,仍未获许可。

是否仍有获得许可的案例

有,而且都是因警察逮捕而暴露的案件。

令和5年分A类型许可第4案例,本人为永住者,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3年、缓刑5年,刑并不轻。在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2年8月、未成年子女2人、在日约13年3月的情事下,获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同年B类型许可第5案例,本人为永住者,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配偶持「永住者配偶者等」、未成年子女3人、在日约28年11月,获许可「定住者(1年)」。

其他类型亦然。同年许可第6案例,永住者因大麻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0月、缓刑3年,考虑其长期遭外国籍内夫家庭暴力,获许可「定住者(1年)」。同年许可第7案例,永住者因大麻取缔法违反、诈骗未遂、觉醒剂取缔法违反、侵入宅邸等数罪被判惩役3年、缓刑5年,因其与日本人内妻共同抚养具有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获许可「定住者(1年)」。

旧运用时期也有先例。法务省公开的平成17年许可第2案例,持永住许可者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考虑其有2名日本国籍子女、丈夫因实刑在监故由本人扶养、初犯且有悔意,获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平成18年许可第6案例,行为人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4年,因日本人妻子罹患难治之症而获许可。

判处实刑也能获得许可吗

令和6年后半分案例集中有2件,均作为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特别情事」的独立类型公开。

A类型但书许可案例:永住者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2月实刑,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24年5月、未成年子女1人、在日约22年4月,获许可「定住者(1年)」。B类型但书许可案例:同样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2月实刑,配偶持「定住者」、未成年子女3人、在日约30年4月,亦获许可「定住者(1年)」。

不过,同年同类型另有一件不许可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行为人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6月实刑,且有前科3件与在留特别许可歴。刑期之差仅4个月,可见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歴的有无才是分界。但书要求「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考量的特别情事」,门槛相当高。

分水岭究竟在哪里

把案例并列来看,刑期长短本身并非决定因素。

第1,有无前科与在留特别许可歴。令和5年分A类型许可第4案例判惩役3年、缓刑5年仍获许可;令和6年前半分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仅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却未获许可,后者有前科1件、在留特别许可歴,婚姻期间也仅约2个月。

第2,是否正在抚养未成年亲生子女。上述获许可案例,均伴有未成年子女或日本国籍亲生子女的存在。这正对应现行准则第2之2的「家庭关系」,也与令和6年修订新增的「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直接相关。

第3,婚姻与同居的实际内容。不许可案例中,婚姻仅数月者、正在协议离婚者(令和3年分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比比皆是。

第4,涉毒行为的性质。凡涉及走私或买卖者,量刑跃升到另一量级,纵有家庭关系的积极要素亦未能翻盘。

为何伴随关税法违反的走私案件后果格外沉重

毒品入境同时构成毒品类法令违反与关税法违反,量刑因此升至另一层级,而这种沉重会直接反映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上。

平成26年分B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判惩役10年、罚金300万日元;令和4年分A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与关税法违反判惩役9年、罚金500万日元;令和元年分其他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因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违反等判惩役11年。即便仅止于走私未遂的令和4年分其他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也判惩役2年6月,且案例集特别指出该行为发生在毒品案件的缓刑期间内。

走私案件通常会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在留特别许可因此落入但书「特别情事」的框架。「不知道包裹里是什么」这一主张在刑事阶段能否成立,直接决定能否留在日本。

如果在刑事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分,结果会不同吗

有可能不同。入管法24条4号チ以「受有罪宣告」为要件,若获不起诉处分,该号的该当性根本不会发生。

因此,毒品案件辩护应当抵达的终点并非缓刑判决,而是不起诉处分。就案例集中的多数不许可案例而言,若当初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本可不使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发生,这一余地是存在的。

当然,毒品案件取得起诉犹予并不容易。但在单纯使用或少量单纯持有、无常习性、除供述之外可依凭的证据薄弱、身元引受人与治疗环境齐备的案件中,仍有探讨空间。

毒品案件的刑事辩护要争什么

争点集中在故意、持有的归属、目的,以及证据收集程序。

第1,对物品属于管制毒品的认识。运送案件、代收快递案件中,若不知内容物为管制毒品,则不成立故意。「受人所托而搬运」在调书中被写成可读作「收取报酬而搬运」,认定即可能截然不同。自刑事阶段起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构成日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

第2,持有的归属。共同居住的居室、共用车辆内被发现毒品的案件,究竟由谁事实上支配,才是真正的争点。

第3,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一旦认定营利目的,法定刑框架随之改变,判处实刑的可能大幅提高。本所曾承办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第4,证据收集程序。任意采尿是否真有同意、随身物品检查是否合法、令状记载与执行范围是否相符,均可导向非法收集证据排除的主张。

一旦被查处,应当做什么

请按3个阶段、依时间顺序把握。

第1阶段是初期应对。自逮捕至勾留(继续羁押的手续)确定,约72小时,这是最初的分岔点。目标应定在当日或次日完成会见并选任辩护人;关于故意与认识的核心部分,在方针确定之前先不作供述。同时确保站在委托人立场的通译,核对调书译法。此外,应即刻着手收集身元引受人、工作单位、戒除依赖的医疗衔接等更生环境资料。

第2阶段是入管的违反审查。退去强制手续依次为: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与认定、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与判定、向法务大臣的异议申出。在留特别许可虽在最后的异议申出中审酌,但到那时才开始行动为时已晚。对认定不服者请求口头审理,对判定不服者提出异议申出,逐一稳妥地保留不服。一旦表示「并无不服」,争点便在事实上被封闭。而且,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准则注4)。

第3阶段是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令和5年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在法律上明示考量事情(同条5项)。既然转为以申请权为前提的程序,积极要素的举证便须由申请人一方组织完成。婚姻与同居的实际内容、子女的就学与生活、纳税状况、与地区社会的联系、治疗与防止再犯的体制,均应以书证支撑后提出。同时应特定过往具有同种情事而获许可的案例,主张仅对本案作出不同处理,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14条1项而言存在疑问。

公开案例中找不到相同类型时该怎么办

无须放弃,因为公开案例并不具有网罗性。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只是实际许可件数中极小的一部分。因此,「找不到与自己相同类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得许可的可能。本所承办的不法就劳助长案件,正属于入管厅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的类型,仍然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公开案例呈现的倾向是起点,而非结论;通过理论构成与举证上的用心,有时可以超越这种倾向。

另一方面,公开案例也是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应予许可」的先例。毒品案件在令和5年分有4件许可例(其中1件的违反态样栏记为「刑罚法令违反」),令和6年后半分另有2件依但书获许可,这些都是依平等原则展开主张的立足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以下介绍与毒品案件相关的解决案例。

在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对询问的层层推进,取得无罪判决。营利目的的认定既左右量刑,也直接牵动其后能否留在日本。

在被反复再逮捕的特殊诈骗「接收角色」案件中,本所彻底把控讯问应对,对不当讯问逐次提出抗议,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在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离境危机的案件中,本所在入管厅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林立的类型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正在诉讼中。

本所的方针另有四点补充。首先,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毒品案件即便获得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将力量集中于起诉前阶段。其次,松村弁护士全程亲自负责,自首次会见至公判终结,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再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人之外,另有站在委托人立场的通译,自初期起核对涉及毒品认识的供述译法。最后,与合作的行政书士联动,直至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手续,提供一体化支持。

结语

毒品案件中,「拿到缓刑就没事」这一判断,并不能自动成为能否留在日本的判断。真正需要的,是从是否被起诉的阶段起就着手守护在留的整体设计。家人被逮捕的那一天起,同时看清刑事与入管两条线,将决定日后还剩下多少选择。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主要注力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拥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极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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