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执行猶予(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入管法第24条退去强制事由逐项解说
2026/08/06
"拿到了执行猶予,应该可以留在日本了"——这是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最危险的误解。根据罪名不同,即使是附执行猶予的判决,也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对象;反过来,也存在正因获得执行猶予而免于退去强制的类型。分水岭在于:该当入管法第24条的哪一号——各号的结构差异。本文逐项解说这一结构。
核心要点
- 执行猶予只是暂缓刑罚的执行,有罪判决这一事实并不改变。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超过1年的拘禁刑)设有除外规定:被宣告刑之全部执行猶予的除外。
- 而药物犯罪(同条第4号チ)不问刑罚轻重、有无执行猶予,均可能该当退去强制事由。
- 按罪名特定"可能该当哪一号",是外国人刑事辩护的出发点。
- 正因如此,在争议判决内容之前,首先不让案件被起诉(获得不起诉处分)才是最重要的。
什么是执行猶予——既非"无罪"也非"一笔勾销"
执行猶予是对有罪判决所宣告的刑罚,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的制度。猶予期间平安经过的,刑罚宣告失去效力;但在判决时点,"被处以拘禁刑"这一事实已经发生。入管法的退去强制事由多着眼于"被处以刑罚"这一点,执行猶予的有无是否具有意义,取决于各号的规定方式。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设有执行猶予除外规定的类型
第24条第4号リ将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同时将被宣告刑之全部执行猶予者除外。因此,例如因窃盗罪、诈欺罪被判处1年6个月拘禁刑、附全部执行猶予的,就该号而言不立即该当退去强制事由。这一除外规定的存在,正是"有执行猶予就没事"这一误解的来源——但它仅仅是第4号リ的结构而已。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执行猶予也该当的药物犯罪
第24条第4号チ将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等药物相关法令而被判处有罪刑罚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刑罚轻重,即使附有执行猶予也可能该当。换言之,在药物案件中,获得附执行猶予的判决在保住在留这一意义上不构成防御,无罪或不起诉才是有实效的防线。对于容易把大麻当作"轻罪"的留学生、技能实习生案件,这一结构造成的后果尤其严重。
其他需要注意的号
因资格外活动相关犯罪被处刑罚的(第4号ロ)、不法残留(第4号ロ相关)、不法入国与不法上陆(第1号、第2号)、使其他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労活动的(第4号ヌ)等,第24条排列着结构各异的事由。同样是"有罪判决",因在留资格、罪名、刑罚内容的组合不同而结论不同。必须尽早特定:自己的案件与哪一号发生关系。
辩护方针——不起诉目标主义与三重防线
基于上述结构,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以执行猶予判决为最终目标的辩护活动并不充分,在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才是最优先目标(不起诉目标主义)。本所的活动以三重防线为意识:①在刑事案件中彻底争议包括故意、过失在内的构成要件该当性;②为万一有罪的情形,自刑事阶段起构筑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③在入管程序中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也应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论点,本所正在系争中的诉讼中正面追问。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弁護士,拥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全部不起诉处分、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一次性获得、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案件中史无前例的在留特别许可等横跨刑事与入管的解决实绩。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自接见初动起松村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
结语
围绕执行猶予的误解会使辩护方针的设计发生错误,导致无法挽回的结果。外国籍人士的刑事案件,请自侦查初期阶段起,制定基于入管法第24条各号结构的战略。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律师)
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阶)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执业领域。拥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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