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就労助長罪初犯会怎样?——刑罚、"不知情"抗辩与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活动
2026/08/06
"雇用的外国人原来是不法就労,被警察传唤了""初犯也会被处罚吗"——来自餐饮、建筑、人材行业的中国籍经营者、店长的此类咨询正在增加。不法就労助長罪是围绕"是否知情"激烈争议的犯罪类型,初动应对失误,将同时冲击事业与生活,对外国籍经营者而言更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留在日本。本文解说初犯情形下处分的考量方式与辩护要点。
核心要点
- 不法就労助長罪(入管法第73条の2)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科)。
- "不知道是不法就労"的主张,依同条第2项,除无过失的情形外不能免除处罚——在留卡确认状况具有决定性意义。
- 初犯的处分因确认义务的履行状况、雇用形态与期间等而大不相同,争取不起诉处分的余地是存在的。
- 外国籍的经营者、负责人,不法就労助長还直接关系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ヌ等)。
- 本所正在通过诉讼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也应以故意、过失为要件。
什么是不法就労助長罪
入管法第73条の2处罚以下行为:①在事业活动中使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労活动;②为使其从事不法就労活动而将外国人置于自己支配之下;③以此为业斡旋不法就労活动。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近年随着外国人雇用扩大,立案数持续增加,雇主一侧的合规管理被严格追问。
初犯的处分会怎样
结论:并非"初犯"一项就能决定处分。①在留卡确认做到了什么程度;②不法就労的期间、人数、形态;③雇用的经过(有无介绍人、是否被出示了伪造在留卡等);④案发后的应对——综合这些事情,处分存在从不起诉处分(起诉猶予、嫌疑不充分)到罚金、恶性案件被提起公判的巨大幅度。反过来说,能否基于证据准确主张这些事情,正是结论会移动的类型。
"不知情"行得通吗
入管法第73条の2第2项规定:不得以不知系不法就労为由免除处罚,但无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单纯的"不知道"不够,必须具体证明已尽到在留卡原件确认、记录留存等注意义务。确认的痕迹(复印件、拍摄数据、确认日期的记录)是争议故意、过失的最重要证据。收到传唤的阶段,就应整理好这些资料再接受讯问。
外国籍经营者、负责人——退去强制这一第二重风险
外国籍人士被追究不法就労助長的,除刑事处分外,还产生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ヌ等)的第二重风险。传统入管实务认为,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但本所松村大介弁護士,正在为因冤罪被认定不法就労助長罪而濒临强制退去的女性,进行正面追问责任主义射程是否及于行政处分的诉讼(系争中),并曾在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案件中获得史无前例的在留特别许可。在刑事阶段彻底争议故意、过失,将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中防御的基础。
初动应当做的事
①保全在留卡确认相关资料;②整理雇用合同、工资记录、排班记录;③确保与员工往来的记录;④讯问前与辩护人协商方针。在记忆模糊的状态下留下"也许没有确认过"之类的供述笔录,事后极难推翻。
本所介绍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弁護士,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执业领域,就不法就労助長罪在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两方面持续投入。本所自侦查阶段起以获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不起诉目标主义),自接见初动起松村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
结语
不法就労助長罪的初犯,结论因确认义务相关证据的质量而大幅变动。收到传唤或逮捕通知时,请尽早咨询。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系争中的诉讼不作确定性结论的预测。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律师)
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馆3阶)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执业领域。拥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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