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15年・以「4-1-6」入国后作为印度支那定住难民在留、住院期间在留期限届满之男性获在留特别许可|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2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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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5年・以「4-1-6」入国后作为印度支那定住难民在留、住院期间在留期限届满之男性获在留特别许可|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24案例)

平成15年・以「4-1-6」入国后作为印度支那定住难民在留、住院期间在留期限届满之男性获在留特别许可|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2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本人无从自行办理手续之状况下在留期限届满,本案属此。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24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53岁男性,1969年以「4-1-6」入国,此乃平成元年修正前之在留资格表记。其后作为印度支那定住难民在留。因精神状态不稳而住院,期间在留期限届满,遂成非法残留。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自入国至获准已逾30年,其中大部分属正规在留。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当时,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基准并未公开,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逐案裁定。第一次指引策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4:作为印度支那难民在日本在留之经过,乃现行指引就入国经过所明列之类型。
  • 积极要素・第2之7(1):处于需在日本接受治疗之状态,住院之事实正合此项。
  • 积极要素・其他:逾30年之在留大部分为正规,生活基础在日本。
  • 消极要素・第2之6与第2之5:非法残留及其期间。惟其发生于住院之中,期间有限。

分水岭在哪里

关键可读为:作为难民受日本接纳之经过,与在留期限届满之原因乃住院这一难以归责于本人之情事,二者相配。同年第3案例亦系印度支那定住难民于人身受拘束期间在留期限届满,同样获准定住者(1年)。作为难民入国之经过,似能相当程度吸收其后所生之形式违反。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关于责任之议论。入管实务长年沿袭「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用。然如本案因住院而事实上无从办理手续者,此运用之妥当与否即应受正面质问。松村大介律师现于助长非法就劳案件中,就责任主义之射程提起诉讼并在争执之中。虽未至可下断言之阶段,此一视角仍可构成主张之骨架。

第2点,资料之备齐方式。住院之期间与病状、办理手续之困难状况、出院后疗养之预期,须以医疗机构之书面具体呈现。此外,显示作为难民受接纳之经过之资料,亦宜一并提出。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则出于令和6年修订。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许可26件获公开,不许可案例则未公开。作为难民受接纳之后发生违反状态而未获准之例是否存在,亦无从得知。案例集乃摘录,找不到相似情事之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局一度不予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陪审(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受全球报道之案件方面均有办理实绩,并大量承办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在无从办理手续之状况下陷于违反状态时,切勿省略该情事之举证。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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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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