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15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国后非法残留约11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并有1名子女后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等1年(平成15年许可第16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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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5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国后非法残留约11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并有1名子女后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等1年(平成15年许可第16案例)

平成15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国后非法残留约11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并有1名子女后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等1年(平成15年许可第1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超过10年之非法残留而终获许可,本案属此。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16案例。本人系东亚出身30岁女性,1991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国,其后陷于非法残留。2002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夫妻间有1名子女,同年即自行出头申告。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自入国至出头约11年,其中大部分属非法残留之期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当时,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策定于平成18年10月,本案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夫妻间有子女。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9:与结婚同年自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长达约11年之非法残留,乃本案最重之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处于非法残留状态。

分水岭在哪里

推翻超过10年之非法残留者,可读为婚姻实体、子女之存在与自主出头三者。同年第10案例系以就劳资格入国、历经3次更新、约6年后出头申告,获准者为日本人配偶等(3年)。家族关系相同,正规在留之履历与违反期间之长短,或即反映于获准之在留期间。惟此点仅凭此年之资料无从查实。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长期非法残留于今日应如何处置。本案最须留意者,乃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于令和6年修订中明列为消极要素。当年则谓其既可为积极亦可为消极,久居日本本身有时反能作为生活基础之证明。如今则须有意识地累积可冲抵期间之情事,即与地区社会之关系、纳税、第三人之支援等。

第2点,手续之变化。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当年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如今举证责任实际上落于申请人一方之场面增多。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以主张同类情事间之均衡,其重要性亦随之提高。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年之公开仅许可26件,不含不许可案例。一方面刊有超过10年非法残留而获准之例,另一方面同等期间未获准之例并未列出,故当年之界线只能推测。案例集乃摘录,没有相似之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局一度不予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并无犯意,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长期非法残留于现行运用之下乃正面之消极要素,故累积可冲抵之情事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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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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