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自关西非法入国约7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之女性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等1年(平成15年许可第1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同一构图之案例并列,正是推想当年运用之线索。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12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31岁女性,1996年自关西非法入国。2001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翌年即2002年自行出头申告。夫妻间之子女则无记载。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自入国至获准约7年,全期间皆属非法在留。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之裁断作出于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策定)之前,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并共同生活。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前往地方官署申告非法滞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未经上陆手续而进入日本一点成为问题。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7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第11案例系自成田非法入国约9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翌年出头申告,获准者同为日本人配偶等(1年)。本案与第11案例仅性别、入国地与期间有异,判断之骨架则一致。可读为当年纵属非法入国,只要与日本人婚姻之实体与自主出头兼备,即依许可方向处理,已然形成一种定型。惟平成15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何处脱出此型,无从得知。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自违反审查阶段起争执之姿态。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之顺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虽属最后阶段之裁断,惟若对认定与判定不保留不服而径行服从,其后之主张实际上即被封住。显示婚姻实体之资料,宜自认定阶段起提出。
第2点,对现行运用之留意。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所为,当年则谓其既可为积极亦可为消极。又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切勿以为当年之定型于今日仍可照搬。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获公开者仅许可26件,不许可案例并无记载。案例集乃摘录,该年许可并未全部刊载。找不到与自身构图相似之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局一度不予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陪审(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受全球报道之案件方面均有办理实绩,并大量承办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排列过往许可案例以寻其型,乃组建主张之起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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